【编者按】: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列春律师承办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例涉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该案不仅获得了人民日报、中国网、重庆法治报等多家媒体的广泛报道,还在刚刚结束的第四届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上荣获一等奖。此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的法律同仁纷纷来电交流,其中一个热点问题便是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性。
值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际,刘列春律师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深入思考与独到见解,撰写了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广大法律同仁共同探讨这一重要议题,以期为推动相关法律实践的发展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出台,对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尤其是针对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本文将从律师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结合笔者办理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探讨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拒执罪的适用问题。
一
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现状与挑战
YINGKECHONGQING
在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子女的现象并不罕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更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从2007年至2020年收集到的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件中,有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这些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情感和利益纠葛,但也凸显了法律规制的迫切需求。
二
《解释》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界定
YINGKECHONGQING
《解释》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多种情形,其中与抢夺、藏匿子女相关的条款尤为引人关注。具体而言,《解释》第三条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包括“(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等。虽然《解释》并未直接提及抢夺、藏匿子女,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草案第十一条【1】的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YINGKECHONGQING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境下,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负有执行生效裁定义务的人(如离婚案件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能力履行交付子女的义务;二是其拒不履行该义务,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解释》第三条【3】的规定进行认定,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等。
一旦构成拒执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追究,不仅可能受到自由刑的处罚,还可能被并处罚金。此外,根据《解释》第十条【4】的规定,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判决、裁定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
人格权侵害禁令与拒执罪的衔接
YINGKECHONGQING
在笔者办理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行为人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再次抢夺、藏匿。这一禁令的发出,不仅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责奠定了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人格权侵害禁令与拒执罪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空间。一方面,禁令的发出可以视为对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初步干预和警示;另一方面,若行为人无视禁令继续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则可能触犯拒执罪,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五
律师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应对策略
YINGKECHONGQING
面对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律师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应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撰写文章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2.明确请求保护事项: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只裁定“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监护权的侵害”,裁定结果不明确,建议请求事项明确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监护权的侵害,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再次抢夺、藏匿或擅自带离住所等行为。
3.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方抢夺、藏匿子女且经法院出具裁定后仍不履行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限其交出子女并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4.积极寻求司法救济:
若对方仍无视禁令义务继续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注: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自诉处理)【5】。
5.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律师应与法院、公安、检察等机关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抢夺、藏匿子女的违法行为。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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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随着《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此类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律师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类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的成功案例涌现出来,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抢夺、藏匿子女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引用:
【1】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4】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5】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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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YINGKE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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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列春律师
YINGKECHONGQING
● 资质:律师/管理咨询师/国际认证财富管理(CWMA)。
● 职务:重庆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球家族传承中心重庆中心副主任、盈科西南区域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重庆合伙人/公益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婚姻家庭和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重庆市渝中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执业21年来,刘列春律师始终专注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处理家事与商事、家事与金融等多专业交叉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刘列春律师多次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公司高净值客户开展讲座,能够为客户提供离婚继承诉讼、涉股权诉讼、退休养老规划、保险规划、私人/公司法律顾问,以及法商培训讲座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