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12条,分别从制定分区管控方案、确定分区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分区管控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强化工作联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并提出组织实施相关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协同推进、顺利实施。据介绍,《实施意见》突出服务重大战略实施、保障生态安全格局、推进数智化应用、形成制度合力四个特点,提出了支持先进绿色高载能产业向低碳零碳园区转移布局,加强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撑性电源及外送通道建设,引导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科学有序布局等举措,推动新质生产力与绿色生产力协同发展。《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围绕北方防沙带、黄河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等三大重点生态区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加快“一湖两海”及察汗淖尔等水生态综合治理,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等措施,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此外,《实施意见》明确,相关部门要指导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据了解,内蒙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17年,鄂尔多斯市就被原环境保护部选为全国试点城市,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2019年内蒙古正式启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划定工作,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目前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全区共划定1892个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957个、面积占比67.33%,重点管控单元843个、面积占比16.61%,一般管控单元92个、面积占比16.06%。自治区和各盟市根据1892个环境管控单元特征,相应制定了差异化、单元化的准入清单,提出准入要求总计超过万条。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面向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成果展示、查询、智能研判等功能。内蒙古台特约评论员、内蒙古生态经济研究会会长金良认为,《实施意见》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而且强调了制度的落实和考核,确保了政策的执行力。不仅体现了内蒙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展示了内蒙古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决心和行动。下一步要从精准性、稳定性上着手,推动《实施方案》落实落细,成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率和效果,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金良:《实施意见》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科学推进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重要的体现,也是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有力的支撑。从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角度看,分区管控的方案是对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其总体目标在于考虑生态保护的红线、环境质量的底线以及资源利用的上限,明确划分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个区域,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更为具体,更易于落实。除了自治区层级的方案外,还要求各盟市制定相应的方案,考虑重点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准入标准,并结合数字化建设要求,强调方案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加细化。分区管控方案还融入了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指示,强调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未来产业的布局。从产业结构调控的角度出发,方案考虑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结构调控当中的应用。方案还特别关注拟承接项目与本地环境质量底线的匹配性,即并非所有项目都适宜承接,而是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底线来选择项目。同时,方案注重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分单元识别,使得生态环境的识别、研究和治理更为精准。对于像内蒙古这样地域广阔、东西跨度大的自治区而言,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接下来的具体规划和执行过程中,一方面需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鉴于不同区域的规划方案存在差异,以及各区域发展思路和要求的多样性,一旦规划方案确定,必须重视其稳定性。此外,必须确保规划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以提高精准度。只有当方案能够实际执行时,我们才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脆弱性问题、安全底线和红线问题,同时兼顾资源开发的限制。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准入清单,更好的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问题,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编辑:赵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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