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组织分配如何处理?
党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这一纪律保证了党的团结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了党的向心力和执行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一个人一旦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是党组织的一员,就必须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牢记个人服从党组织的原则。
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如不对其严格纪律约束,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就会大打折扣。
为切实维护党纪的刚性约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不落实组织决定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监督执法中,一些下级党组织的做法却是你定你的“调”,我唱我的“曲”,对待上级的决定、决策和部署拒不执行者有之;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问题有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搞一套的问题也有之……这些都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2.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岗位挑战大,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有的无组织、无纪律,我行我素、懒政怠政,导致工作任务无法顺利完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同时,党员干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因此《条例》规定,对这种违纪情形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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