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七十九)

民生   2024-11-18 13:00   内蒙古  

工作失职行为有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


工作失职行为与“履职尽责”背道而驰,任由其扩散蔓延,会严重侵害党的领导作用和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恪尽职守,勇担责任,推动党的各项工作高效良性开展。

工作失职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其表现为工作中不履责或履责不到位,落实工作部署不力等不作为问题。工作失职行为使工作制度规范无法落实,决策部署无法落地,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1.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却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不尽早解决,就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2.“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一规定的形象化表述,就是“新官不理旧账”。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


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3.不敢斗争、临阵退缩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心态“佛系”、状态“躺平”、工作“摆烂”,满足于做太平官、当老好人,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强化了对工作失职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党员干部应自觉做到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树立良好工作作风。如出现上述工作失职违纪行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编辑:张利忠、冯佳妮
审核: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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