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月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
电动车成了我们
穿梭在城市中的小能手
它们轻巧、省钱又环保
简直不要太方便!
但是
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案例
近些年屡见不鲜
“电动自行车失火夺命只需100秒!”
让人胆战心惊的警示语背后
是近年来不断攀升的
电动自行车火灾次数
今日案例
近日,呼和浩特市一名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家中,不料车辆突发自燃引发火灾,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11月6日6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环河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小区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与消防队员的配合下有序组织救援并现场疏散群众,在确保居民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进入火场将明火扑灭。
经调查
涉事业主违反规定
私自将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
推进家中卧室内存放
当日电动车在并未充电的情况下
突发自燃
导致火灾发生
消防部门最终确认
该事故为涉事业主个人过失行为
引起火灾
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涉事业主已被公安机关
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
有80%的电动车火灾
是在充电时发生
有90%电动车火灾致命
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每10起火灾
就有1起因电动车引起
电动车虽然“身材”不大
却蕴含着强大的能量
起火燃烧时的威力
绝对不容小觑
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一份安全指南请收下
从我做起
确保电动车的
停放和充电安全
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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