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千万别把“TA”带回家!

民生   2024-11-15 12:52   内蒙古  

消防宣传月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

电动车成了我们

穿梭在城市中的小能手

它们轻巧、省钱又环保

简直不要太方便!



但是

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案例

近些年屡见不鲜

“电动自行车失火夺命只需100秒!”

让人胆战心惊的警示语背后

是近年来不断攀升的

电动自行车火灾次数




今日案例


近日,呼和浩特市一名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家中,不料车辆突发自燃引发火灾,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11月6日6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环河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小区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与消防队员的配合下有序组织救援并现场疏散群众,在确保居民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进入火场将明火扑灭。



经调查

涉事业主违反规定

私自将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

推进家中卧室内存放

当日电动车在并未充电的情况下

突发自燃

导致火灾发生





消防部门最终确认

该事故为涉事业主个人过失行为

引起火灾

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涉事业主已被公安机关

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

80%的电动车火灾

是在充电时发生

90%电动车火灾致命

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10起火灾

就有1起因电动车引起






电动车虽然“身材”不大

却蕴含着强大的能量

起火燃烧时的威力

绝对不容小觑

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一份安全指南请收下




从我做起

确保电动车的

停放和充电安全

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编辑:敖   琳
审核:刘   璐、孙雪梅
监制:和   岩
总监制:山   丹
来源:平安青城、中国质量报

声明:奔腾融媒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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