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长暗中充当出租车公司老板从中受贿720万,被判无期徒刑

文摘   2024-12-21 15:01   河南  

在十多年前的 2008 年,颜承鲁开始担任甘肃省兰州市交通局长。彼时,兰州市部分出租车面临报废更新,兰州市政府为此专门成立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颜承鲁出任副组长。

就在当年 12 月,颜承鲁私自决定成立一家新的出租车公司,并批准了 350 个出租车指标。当时,网约车尚未兴起,各地出租车行业一片繁荣,乘客众多,一个出租车指标价值高达十几万元。有两位民营老板计划共同出资组建兰州东方出租车公司,以运营这 350 辆出租车。

凭借手中审批 350 辆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权力,颜承鲁与两位实际出资的民营老板达成协议,在自己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占据公司 51% 的股份,由此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的老板,公司 350 辆出租车中有 180 辆归其所有。

到了 2011 年 7 月,颜承鲁又决定将自己名下 180 辆出租车的经营权,以每辆 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那两位实际出资的老板,这一笔交易就高达 720 万元。

事后不久,颜承鲁便从该出租车公司拿走 120 万元,这无疑是受贿所得。2011 年 8 月,他又要求公司向一家房地产公司转账汇款 300 万元,存入该房地产公司后可获得一年 15% 的利息。在这 720 万元中,他已拿走 420 万元,剩余 300 万元则由出租车公司向他出具了年息 6% 的借条。就这样,颜承鲁凭借审批出租车经营权的权力,空手套白狼,从出租车公司非法获取 720 万元。

2012 年 5 月,由于加气困难,兰州大批出租车停运,出租车司机们愤怒不已,纷纷举报颜承鲁私下成立出租车公司并贪污受贿的行径。停运事件发生几天后,颜承鲁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带走,5 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承鲁身为兰州市交通局局长兼兰州市 2008 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负责组建与吉利汽车相关的出租车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成立东方公司,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向东方公司的实际出资方索取 51% 的股份,并将其以 720 万元转让,其行为构成贪污受贿。

2012 年 12 月 25 日,甘肃省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颜承鲁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收受巨额贿赂,判处无期徒刑。颜承鲁随后提起上诉,2014 年 3 月 17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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