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化解经营中的违规风险,近期集团法务风控部将选取多个环境违法案例在“尊崇法治 合规共建”栏目进行“以案释法”普法宣传,让企业更加直观、清晰地了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力“绿色建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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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曲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督办单反馈问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土方裸露未覆盖防尘网,土方施工没有雾炮等降尘设备,道路保洁不及时,路面积尘严重,造成车辆经过扬尘污染严重。该行为涉嫌违反《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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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5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到交通运输局接受询问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造成危害及整改情况,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交通运输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月23日,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主动缴纳罚款,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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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该公司作为建设施工单位,在明知土方裸露需要覆盖防尘网,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会造成扬尘污染,仍存在重视不够、思想懈怠、疏于管理等问题,导致出现路面积尘严重,造成车辆经过扬尘污染严重的违法行为。接受督办单后,行政执法人员行动及时、处理得当,施工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到位,最终避免了扬尘污染情况进一步扩大。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之规定,鉴于施工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日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交通运输局作出对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
在习近平总书记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保方面的保护,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答复意见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严格。提高职工环境保护合法合规意识,依法合规落实好环保措施迫在眉睫。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环保责任,尤其在经常涉及的扬尘、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堆放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更要落实到位,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要符合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要求,防止因环保措施不到位导致的行政处罚事件的发生。
来源:云南建投集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