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对江某某的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经调查发现:赵某此前两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抚养费,两次执行完毕后,江某某均仍未按月支付抚养费。未成年人江某甲目前正在上学,每月需固定开支,而赵某工作较为繁忙,在抚养江某甲的同时还要照顾家中老人。反复申请执行缺乏时间精力。经查,江某某在重庆某企业工作,工作和收入较为稳定,具有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江某某之所以不积极主动履行抚养费,是因为江某某与赵某之间仍有嫌隙、缺乏有效沟通,还在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上存在不同意见。
供稿:执行局
文字:杨炼、薛飞飞
摄影:李宜洋
排版:“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工作室
初审:李小威
终审: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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