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上官某某票据诈骗案

文摘   2024-12-12 21:2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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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渝中法院《上官某某票据诈骗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36-001

上官某某票据诈骗案

——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票据诈骗罪 冒用 超越代理权限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在某银行重庆分行开具6张共计4700万元的承兑汇票,收款人为重庆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气设备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3日。因某电气设备公司不愿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故在票据背面背书栏中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和法人章后将6张承兑汇票交还给某商贸公司,由某商贸公司自行贴现。某商贸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将上述汇票全部贴现,被告人上官某某系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官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进行贴现。2012年8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从某商贸公司员工罗某某处拿到上述6张承兑汇票后,在某商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背书为某电气设备公司的下家。8月7日,杭州某公司收到某贸易公司转账的贴现款人民币45535941元(币种下同)。被告人上官某某将收到的贴现款转账25521850元给某商贸公司,将剩余的2000万元贴现款私自截留,拒不返还。
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3年6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被民警从监狱押解回渝中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上官某某已服刑2年4个月零9日。2023年7月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犯票据诈骗罪,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渝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其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二、对被告人上官某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上官某某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上官某某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款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的行为性质,也即上官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冒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和擅用票据权利人的名义,行使了本属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种票据权利当然包括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这也是冒用型票据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所在。冒用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还应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本案中,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判决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2023年10月17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排版:“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中心

初审:李小威

终审: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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