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静实施执行悬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供稿:执行局
排版:“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工作室
初审:李小威
终审: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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