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 第六届全国科际法学论坛暨“数字时代的法理探究与制度改革”研讨会

文摘   2024-12-24 10:29   天津  


2024年12月21日,第六届全国科际法学论坛暨“数字时代的法理探究与制度改革”研讨会南开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指导,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厦门大学、东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浙大城市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译林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数字法治》等出版界编辑以及南开法学院师生近70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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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幕 式

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梁琪教授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敦和讲席教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特聘教授孙笑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特聘教授雷磊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

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梁琪教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梁琪教授指出,论坛主题对推进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具有学科融贯的传统,近年来聚焦数字时代的法治研究,在法学与新兴学科等科际交叉研究领域,已取得了一定的学术进展。希望与会专家学者继续关注、支持南开法学学科发展,多交流、多合作,共同携手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孙笑侠教授对参会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对承办单位表示衷心感谢。孙笑侠教授指出,南开法学学风优良、传统深厚。南开老校长张伯苓的胞弟张彭春先生曾在联合国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做出卓越贡献。他强调,数字时代的法律现象多元复杂,需要从多学科视角出发予以解决,以免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局。数字技术在法律研究中不仅是研究对象,也是研究工具,能帮助我们建构新的法学和法治。本次论坛汇聚了法学各领域的精英,十分契合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要义,希冀本次会议可以推动科际法学及法理学研究进一步发展。



雷磊教授使用“开放”“执本”“融合”作为关键词,概括科际法学论坛的研讨主旨。雷磊教授指出,科际法学论坛研讨以“开放”为要义。法学不能固守成规,而应面向时代需要,包容多学科知识体系。其次,科际法学论坛研讨以“执本”为基点。跨学科不能丢失法学立场,否则就会失去理论根基。最后,科际法学论坛研讨以“融合”为追求。科学与法学应建立融合关系。融合不是简单复合,而是可能带来变革的理论化合。



在主持环节,宋华琳教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了诚挚感谢,并对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及相应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宋华琳教授指出,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离不开学界同仁的指导和帮助,希望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字时代的法理反思”“智能科技的法理与治理”“数字时代的法治改革”“科际整合视野下的数字法理”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数字时代下法理更新与法治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智识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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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数字时代的法理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担任第一单元主持人。


报告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字法学学科定位的反思”。雷磊教授指出,数字法学不只是数字时代的法学,而是一种全新研究范式。关于数字法学学科定位当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将其视为代际革新、部门法学和交叉法学。雷磊教授指出,在目前状态下,将数字法学定位为领域法学较为恰当。领域法学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思维和法学教学的科目。其具有跨学科发展、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功能,有助于摆脱单一模式定位,打破学科壁垒。雷磊教授认为,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争议并不否认该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但数字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于确定其学科定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民法学研究”。程啸教授引用英国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的观点,指出数字法学基于当前研究成果,集中解决网络信息科技带来的问题。程啸教授分析了数字时代民法学面临的四大挑战,即数字平台与人工智能技术导致的新不平等民事关系、个人信息处理对民事权利的威胁、数据逐渐成为新型权利客体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法的挑战。程啸教授强调,民法学研究应遵循知识演进规律,慎言创新,既要关注特殊问题,又要重视体系整合,还要关注宪法、法理和其他部门法的研究,以实现法律的综合调整。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馆长、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程金华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理与法理——从大历史看法律科学的演化”。程金华教授指出,数字社会带来了具象化数据载体,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全新的现象。这一变化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对象和可能的赋能方式。从古希腊时代对数学法则的探索,到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数学的归纳和演绎逻辑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工具。程金华教授强调,法律科学的主旋律实际上是基于演绎的逻辑。而数字社会有助于将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结合起来,为建构新的法律科学提供了契机。数字化载体的丰富性不改变数理对法律的长期影响,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视角、新工具,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应对数字社会中的法律挑战。



厦门大学法学院郭春镇教授报告的主题为“从嵌入到融合: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及其优化”。郭春镇教授表示,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关系是数字社会背景下法治应予以回应关键问题,建构“技术治理——法律治理”二元共治的制度生态具有必要性。郭春镇教授认为,数字时代中的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应突破“嵌入型共治”的局限,需要通过互动形成“双向融合”关系。在确保法律本源性地位的同时,对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进行双重改造,进而将技术逻辑与法治思维融贯,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双向融合。通过引入“数字法理学”和“新法科与法学数字学术共同体”等概念,郭春镇教授指出,在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融合的过程中,法学学术共同体扮演了重要角色。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报告的主题为“通用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路径选择”。汪庆华教授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的规制路径为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这种规制路径将应用场景分为不同风险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与欧盟立法强调安全不同的是,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更侧重于科技发展。汪庆华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数据处理行为。就通用人工智能的监管规则而言,欧盟、美国都将浮点运算数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并以此来界定人工智能的系统性风险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义务。欧盟、美国的风险预防式立法体现了法律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汪庆华教授提倡从国家、平台和用户三个维度分析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与数字正义的目标和方向。


与谈环节

华东师范大学姜峰教授对雷磊教授和程啸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姜峰教授认为,传统理论对数字法学问题具有修正补足作用。例如,就解决算法歧视问题而言,传统理论有助于理解算法歧视问题中的平等价值。其次,数字法学研究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但老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就数字人权研究而言,新问题大部分寄生在结构性、基础性的老问题之上。如果不直面解决结构性问题,数字法学的发展方向仍存在一定疑惑。



天津师范大学郝磊教授评议指出,数字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丰富性的特征。他认为,雷磊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深入思考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兴起对现有法学研究和教育方式所带来的巨大挑战。程啸教授从民法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数字法治带来的挑战,强调使用研究方法应遵循知识演进的规律。程金华教授从大历史学的角度展开研究,强调数学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有助于形成法学知识体系。郭春镇教授则采用了交叉科学的方法,特别是法律与技术的交叉,指出在处理法律与技术关系时,应突破传统的嵌入性控制,逐步走向双向融合的关系。汪庆华教授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结合欧盟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为我们梳理了如何界定通用人工智能,并提供了监管规制的思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教授结合哲学家康德的知识论体系,阐释了法律知识的生产过程。陈征楠教授认为,法律范畴对法律现象的整合形成了法律知识,而这一整合过程正是法律科学系统化的基础。他指出,数字在法律科学的产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我们对法律现象进行分类,对法律范畴进行提炼和组合。但是,数字化并不能完整地覆盖法学的所有科学化过程。人工智能和数字化可能无法解决法律领域中最根本的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教授表示,随着互联网和算法的发展,数字技术给传统的法律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已经无法适应新兴技术,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恰逢其时。在数字时代,法学方法能够通过开放体系的论证、类型思维、价值衡量等方法,使法律在稳定中保持更强的适应性。数字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改变了事实与规范的存在形态,法律方法应当尝试赋能数字技术,通过法律人工智能建模推动法律决策智能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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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智能科技的法理与治理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担任会议第二单元主持人。


报告环节

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法律大模型的时代图景”。王禄生教授指出,大模型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在法律行业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大模型技术发展迅速,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在积极推动法律垂域大模型的研发。王禄生教授预测,在未来,法律行业将全方位大幅度进化,法律业务的组织方式和法律服务的普惠性都可能因大模型技术而发生显著变化,法律服务市场可能会迎来新的主体,如研究法律大模型的科技公司。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学会如何有效地向大模型提问,培养法律人架构法律提示的技术素养,以充分利用这一技术带来的便利。同时,法律人仍需恪守法律知识验证、法律知识创新和法律价值判断的主导地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字化背景下刑事诉讼权利结构的优化”。郑曦教授表示,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刑事诉讼权利保护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刑事诉讼权利结构的优化对于加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维护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构造、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郑曦教授围绕数字化背景下刑事诉讼权利结构优化的规范展开,包括刑事诉讼权利微观结构的立法优化、宏观结构下分类优化的规范呈现以及位阶优化的规范设置,指出通过这些优化措施,可以确保《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数字化的刑事诉讼中得以贯彻,同时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虚实融合的新技术法学模式”。郑飞副教授重点介绍了新兴技术对法律学科体系和法学研究范式的深刻影响。随着数字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扩展,这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和问题。郑飞副教授强调,传统法律主要针对物理社会空间进行规范,而新技术创造了虚拟空间,并对生物空间进行了改造,甚至探索了外层空间的法律问题。新兴技术法学并非完全脱离传统法律理论,而是基于传统部门法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多学科知识来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对于一些全新的法律问题,如数据权益保护和虚拟财产保护,可能需要发展新的法律理论来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报告的主题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法理逻辑与目标定位”。她着重探讨了AI作为前沿技术、服务应用、基础设施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四种不同属性对法律规制的影响。张凌寒教授指出,全球对于AI风险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中美专家的看法截然不同,反映了两国在AI本质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引用联合国专家组的调研结果,张凌寒教授揭示了虚假信息、无人武器和因技术权力集中导致的不平等等风险要素。她认为,中美专家对AI风险的认知有明显差异,中方专家关注应用和服务层面,而美方专家更警惕技术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安全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制度定位”。赵精武副教授指出,科学伦理审查是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制度,但中国的现行制度存在形式化、高成本、非专业化和法律定位不清晰等问题。赵精武副教授强调,目前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多被视为软法治理机制,导致其法律地位模糊,无法精准定性。他认为,现有的伦理审查办法需要与以修正,进一步明确区分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与一般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并细化审查内容。针对现有法律中的不足,赵精武副教授分析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历史演进,并建议未来的科技伦理审查重点关注三类对象,即全新的科技应用方式、显著异常的伦理风险创新活动,以及具有特殊科技创新活动守门人地位的大型公司。


与谈环节

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教授认为,数字技术与法律史学存在研究潜在合作机会。数字法学、新技术在法律史学研究中具有应用潜力。例如,法律史学者需要处理大量的档案和一手资料,这些工作往往耗时费力。数字技术,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阅读和数据整理工具,可以显著提高研究效率,减轻法律史学者的工作负担。赖骏楠教授呼吁数字法学学者能够更多关注法律史学领域,这种跨学科的合作不仅有助于法律史学的发展,也能为数字法学提供新的应用场景。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一飞教授指出,本单元发言集中反映了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如何应对数字科技挑战中的关键问题。例如,在构建数据大模型和机器学习过程中,数据挖掘与著作权的关系备受关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些问题凸显了数字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挑战。朱一飞教授强调了跨学科视角的重要性,建议未来应多邀请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学者参与本论坛,以从不同角度探讨数字法学的支持和应用。朱一飞教授认为,数字科技挑战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特性,数字科技可能导致既有法律原则和价值判断的变化,如何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有效回应这些变化,是当前亟须思考的重要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围绕“数智科技发展对经济法及法律制度的挑战与应对”,对前几位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在回顾了经济法学科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陈兵教授指出,经济法的核心在于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在数智科技时代变得更加复杂。陈兵教授强调,经济法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具有要素化属性。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等如何从要素转变为工具,进而影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学需要予以回应的关键问题。陈兵教授指出,虽然数字法学作为一种领域法学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其边界和定位尚未完全清晰。他认为应在多学科背景下进行深入探讨,数字法学的未来将跳出法学本身,与其他学科紧密结合,形成更加综合的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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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数字时代的法治改革

译林出版社王笑红编审担任第三单元主持人



报告环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泮伟江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法系统论法学视野下数字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功能”。泮伟江教授认为,在讨论数字基本权利之前,应首先探究这一概念是否成立及其具体内涵。数字基本权利看似是一个新颖的概念,但有关讨论仍需建立在经典权利理论之上。例如,“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定义,以及这些权利的具体内涵。现有权利理论大都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权利的根据。而系统法学则更注重从社会的演变和变迁,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理解权利。泮伟江教授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个人地位和义务更为重要,而权利概念并不突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个体化,抽象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对个人变得越来越重要。泮伟江教授认为,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机构的变化,也催生了新的权利类型,如被遗忘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自主权等新的基本权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中国给付行政法治回应”。胡敏洁教授认为,数据平台、直接依据数据信息等作出给付、由完全的AI来替代行政机关的给付是给付行政在数字化背景下的三大场景。可以从中提炼出两个基本问题,其一为给付行政中的法律、政策和技术风险,其二为社会权如何通过满足数字正义的方式实现。胡敏洁教授提出,数字时代给付行政法治的规范框架应从人文主义出发,关注个人的主体性,强调服务面向。其次,提供普惠型数字公共设施、更新给付活动方式以及强调面向服务的监管可以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措施。最后,给付行政仍应回到法规范的形成本身,强调通过立法事先预防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报告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法官的道德决策机制研究”。李学尧教授深入探讨了大型语言模型(LLMs)在司法决策中的道德偏向问题。他回顾了道德基础理论(MFT)等理论框架,对比了大型语言模型与人类认知在道德和法律推理方面的异同,发现不同模型在不同道德因素上可能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局限性。李学尧教授指出,实验证明人类法官相较于LLMs更易受到当事方道德描述的影响。尽管LLMs在形式主义任务上表现出色,但在处理社会价值和道德背景的复杂性方面仍显不足,而这正是司法决策中的关键环节,因此LLMs无法完全替代法官。LLMs在决策制定中仍具有显著潜力。李学尧教授提出混合责任框架,旨在通过明确责任结构和改进模型设计,实现有效的人机协作,同时维护法治原则,为未来“智能司法”奠定坚实的伦理和技术基础。



厦门大学法学院吴旭阳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司法人类智能与司法人工智能的演化比较”。吴旭阳副教授认为智能工具在某些法律领域具有显著的工具性价值。例如,小额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案件。然而,由于人类认识和设计能力的不足,智能裁判系统在进行裁判时仍有可能出错,因此需要进行系统试运行和纠错。吴旭阳副教授结合罗马法-民法法系的发展历程,展示了人类司法智能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探讨了大型语言模型在法律中的作用和不足。吴旭阳副教授强调,在“社会法时代”,法学可能同时面临挑战和机遇,应探寻专家知识与民意的融合与互动。



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大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方洁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城市数字化与场景立法”。方洁教授认为,在数字化时代,城市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其认知、建设方法正经历着从学科式分解到场景化整合的转变。城市数字化能级分为三个阶段:城市系统信息化、城市资源数字化、城市数字化治理。在这一进程中,数据成为关键要素,与场景紧密相连。数字化的三个重要基础——互联网、数据和计算,共同构成了支撑城市数字化的技术体系,并以杭州为例展示了城市数字化在提升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的显著成效。方洁教授指出,在数字化时代下,从场景的迭代扩容生长需求中衍生立法主题和内容,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也指出了场景立法中需要关注的以人为本的法理,以及数字权力在塑造法治中的逻辑与使命。最后,方洁教授总结了新时代法科知识人在场景中的责任与使命,即在充满了变数的时间里,为普通人提供一种不变的确定性,以“相信”带来“安定”。


与谈环节

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副教授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评议。他以芬兰将宽带权视为基本权利为例证,指出数字权利与传统规范权利之间存在区别。史大晓副教授指出,数字权利具有新特性。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权利将越来越重要,并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并不断探索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结合自身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体会和思考。王瑞雪教授以相对人数字画像为例,展现了现代社会中个体从群体中分化后,个体对外形成的形象变得不可控这一现象;并通过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制度为例,进一步阐述了个人数字形象可控性较低。此外,王瑞雪教授还论及了对于自动化和人工智能的不同关切,认为应当既承认道德的普遍价值,也要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还表达了自己对于技术与治理逻辑、技术与城市发展互动理念的认同。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王静副研究员对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和拓展。王静副研究员分析了中西文明在群体与个体关系上的差异,古罗马私有财产制导致家庭成员的拟物状态和单向支配关系,而中国的家庭共有关系则体现了双向义务和情感互通,因而中国存在基于家庭血缘和记忆之上的情感共同体,而代罗马则不存在这样的共同体。王静副研究员还从功能角度切入,认为中国的家庭共同体具有情感双向义务,与基督教教义存在差异,并补充了关于权利和社会功能的论证。王静副研究员还论及了情境代入在智慧司法研究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在多元社会中,最能取得核心共识的情感价值是什么的问题。



同济大学法学院钱一栋助理教授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钱一栋助理教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做出道德或价值判断进行分类讨论,认为人和人工智能在价值判断上或许是平等的,因为人类可能也无法作出完全客观、正确的价值判断;并且认为法律职业人士强调人工智能无法作出价值判断,一方面可能是出于职业忧患意识,另一方面可能是在意作出价值判断的主体,而非价值判断正确、客观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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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科际整合视野下的数字法理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组部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林华教授担任第四单元主持人。


报告环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规制变迁与法治原理”。卢超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数字时代中国规制变迁的背景,包括前端的放松规制导向和后端监管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其次,从组织法视角探讨了监管协同机制,强调了市场创新频率与政府治理复杂度上升导致的“共享规制空间”现象,以及监管型国家构建一体化治理系统的必要性。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监管协同提供了技术支撑,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改变了内部行政法的体系架构;再次,从行为法视角探讨了分级分类监管问题,指出规制变迁背景下,分级分类监管近年来逐渐成为我国回应市场规制需求的创新手段,其法治原理与制度精髓在于按照风险程度与类别属性采取分类施策式的监管策略;最后,讨论了规制变迁的法理,包括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特征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实质法治理念。论及监管模式的变迁对传统形式法治产生了影响,数字化时代的法治模式变迁则表现为从普适性法律向个性化、定制化的监管转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冯健鹏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探讨了在算法治理背景下法律程序的地位和面临的挑战。冯健鹏教授首先指出程序性权利、算法解释权、算法透明和公众参与等概念在算法治理中的重要性,并以健康码为例展示了算法技术对正当程序的挑战;其次,他指出了技术性正当程序的主旨是结合技术手段实现算法代码的可解释性、可审查性、可修正性,实现算法规则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准确性。同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讨论了技术性正当程序所折射出来的“精神理念重要,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局限;最后,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视角提出完善思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新兴技术、人的境况与法理论”,探讨了人类境况、技术发展与法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首先,王凌皞副教授结合霍布斯政治理论和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阐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接着,王凌皞副教授指出技术对人的境况发挥着构成性作用;然后,在指出单向应用思维和反向反思思维两种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分别以数字法治、自动驾驶和数字身份三个范例为着眼点展开分析;最后,王凌皞副教授又回归到新兴技术与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指出技术内生于人,对新兴技术的使用并非“应用法理学”,而是“法理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翔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数字法学研究方法反思”。周翔研究员首先分析了数字法学中传统规范的研究方法;其次,从实证的研究方法展开,论及其在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背景下的深入与提升;接着,结合自身经历重点讨论了计算机视角的研究方法,指出此种研究方式同传统研究的不同与价值,谈到法学研究者在计算机视角研究中的更多可能性。最后,周翔研究员总结道在数字法学中应侧重从后两种研究视角获取更多的知识。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钟浩南助理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权力——运作逻辑、异化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钟浩南老师首先指出经典权力理论在数字时代遭遇的挑战,即部分权力形式无法为经典权利理论所涵盖;接着,从系统论角度重构了数字权力概念,强调数字技术强化了传统和扩展形式权力的控制力,而数字媒介的垄断性和弥散性进一步扩大了数字权力的主体范围和影响。钟浩南老师还分析了数字权力的异化风险,包括功能分化的极化、退化和蜕变风险;最后,钟浩南老师提出了数字权力的法律规制思路,包括数字权力的法治化和社会宪治,以及数字人权的迭代革新,以应对数字时代权力运作的新挑战。


与谈环节

河西学院法学院院长孔德播副教授主要结合河西地区实践对科技法学的发展进行评议。首先,孔德播副教授指出科技法学主要面对的是法学的前沿领域,这一成果在西部地区运用带来了挑战,比如智慧法庭建设中的难题和智慧法官建设对传统法律职业的挑战;其次,他以河西地区所运用的“数字敦煌”技术为例,对实践中的技术如何进一步转化为数字法学研究成果表示了期待;接着,孔德播副教授结合河西地区的少数民族特色,提出科技法学应思考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等少数群体权益的问题;最后,孔德播副教授提出可以通过“法律扶贫”的方式来发挥数字法学对西部发展的作用。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分别对本单元报告的五位学者进行了评议。第一,高通教授认为卢超研究员整体以一种规范体系研究了“数字时代的规制变迁与法治原理”这一问题;第二,高通教授认为冯健鹏教授的报告整体上围绕两个概念,并结合自身的程序法研究经验进行了评议;第三,高通教授对王凌皞副教授报告中谈到的“数字商业权”从诉讼法研究视角下谈及具有启发意义;第四,高通教授谈到周翔研究员的报告主要立于法学方法角度,以实证研究的思路从计算机法学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分析视角;第五,高通教授认为钟浩南老师一方面向诸位参会学者展示了一幅宏大的愿景,另一方面也提到钟浩南老师提出了很多有待深入研究的观点,比如数字权力法治化和数字分权的迭代更新问题。最后,高通教授总结道,本单元的诸位学者的报告整体上依照 “传承”、“创新”和“共振”三个词展开,并提出其面对数字法学持有的“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观点。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院长蒋冰晶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对五位学者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蒋冰晶教授提到她扎根于行政法研究,关注微观法律现实和地方法律实践。并谈到,尽管许多讨论集中在高层次理论问题上,但基层法律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之间需要理论支持以解决实际问题。接着,蒋冰晶教授就各位学者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就卢超研究员的汇报,她谈到执法实践中更青睐的事前规制和风险测定尚缺乏救济手段,期待卢超研究员的后续研究能就此形成答案;其次,就冯老师关于技术性正当程序的讨论,蒋冰晶教授谈到了冯老师关于主观程序争议的思路或许可为政府流程再造的评价标准提供解答;再次,蒋冰晶教授谈到现实中政府治理手段问题的模糊可能在实质上都反映了数字权力的问题,并提到五位学者的汇报分别在规制标准、政府流程、治理手段的合法性基础上提供了解决思路;最后,蒋冰晶教授还提到了王老师和周老师的方法和理论研究,虽然难度大,但她将继续学习。此外,蒋冰晶教授对与会者表示了感谢,并期待未来的研究能为基层法律实践提供更多指导。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吴佩乘结合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治理问题研究心得进行了评议。吴佩乘研究员首先谈到了数字经济在法学界的定位争议,指出从经济法角度看,数字经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经济学界研究的“显学”;其次,吴佩乘研究员指出经济法学近些年在数字法学领域取得了不少成果,比如阿里等有影响力案件的出现。同时,经济法领域也率先出现了数字经济立法;接着,他还提到,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研究既有不变也有变化的成分。总体上来说,数字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发展状态。因此,数字经济本身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但与此同时,他也承认数字经济与传统工业经济的差异;最后,吴佩乘研究员还强调了跨学科研究视角的重要性,认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学科对法学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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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 幕 式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馆长程金华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泮伟江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程金华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有力地回应了数字社会对法律、法学的影响,阐明了发展科际法学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前瞻性,期待科际法学系列论坛取得丰硕成果,实现知识的开放和融合。泮伟江教授则以“科际法学”和“数字法学”为关键词对会议进行学术总结,并向创设科际法学论坛的孙笑侠教授致以谢忱。闭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宋华琳教授在主持时提及,此次会议体现了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体现了法律人的守成与创新,认为数字法研究追根溯源,关键在于探求其间蕴含的根本性的法理。

作为此次会议的预热,于2024年12月20日晚,南开大学法学院邀请与会的三位知名法学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举行学术讲座,共话“数字时代的法治与法学”,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全国科际法学论坛首创于2019年,是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指导下,开展我国法律科际交叉问题研究的知名学术会议。自2019年以来,科际法学论坛每年举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学术会议,旨在紧扣当代法律问题的科际性、复合性、交叉性属性,聚集不同学科的研究力量,共同推动科际法学学术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


Nankai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编辑:新媒体中心 马馨鑫

校对:新媒体中心 侯宝和

审核:季芳 阎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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