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治政府研究会副会长彭岳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五十一期暨南开国际法论坛第十二期,主讲“法院如何解释条约?”。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致辞,胡建国副教授主持,白佳玉教授、赵晶晶副教授、吕怡维副教授和王少棠老师与谈。
宋华琳院长在致辞中对彭岳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宋院长向与会师生介绍了彭岳教授在国际经济法和涉外法治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学术造诣。
主讲环节, 彭岳教授指出,法学研究的根在于解释,解释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核心技能。最高法院出台的多份文件涉及法院如何解释和适用条约,而解释是适用条约的一个根本要素。法院如何解释条约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关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解释条约,最高法院形式上或本质上采纳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阐述的条约解释基本方法,没有提及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解释之辅助手段和多种作准语言条约之解释方法。学界存在着将条约“作为国内法解释”和“作为条约解释”两种不同的观点,但相关主张存在着关键概念混乱和界定不清、核心观点语焉不详或缺乏详细论证等问题。基于最优理论的思想,一些学者从制度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条约解释和适用制度的建议,但往往泛泛而谈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对法院如何解释条约的实际指导意义不大。彭岳教授主张基于次优理论审视法院解释条约问题,特别强调法院解释条约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运行效果。相比最优理论可能导致少数理想的高质量条约解释但可能过多“残次品”的境况,体现次优理论的法院解释条约的方法(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阐述的条约解释基本方法)将会导致普遍较高质量的“成品”条约解释。
与谈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白佳玉教授深感彭岳院长的研究兼具理论深度、思维广度与实践精度,收获颇丰。白教授针对国际法院通过咨询意见解释适用条约及引发的“准司法造法”现象提问,并结合中国仲裁实践提出进一步追问。彭岳院长以CISG适用为例做出回应,指出当前首要任务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强调法律人需精通法学方法论,并具备相应的方法论意识,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
赵晶晶副教授感谢彭教授精彩的讲授。法院解释条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条约本身是国际法非常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的国际法渊源中的第一个,在国际法各个分支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对国内法院解释条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吕怡维副教授表示,彭教授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解释和适用的批判性视角让人深受启发,吕怡维副教授认为国家缔结条约以规范不同类型的关系,如国家之间的水平关系,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的垂直关系,以及私人主体间的水平关系。国内法院对于条约的司法适用也取决于所涉条约是针对水平关系,或垂直关系。
王少棠老师对彭岳教授精彩的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彭岳教授创新性的以法院解释条约为切口去细致入微拆解交叉领域问题,并深入结合国内规范探讨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这种创新、严谨和务实的治学态度非常值得老师和同学们学习。
最后,胡建国副教授对彭岳教授精彩的讲座、真知灼见的学术分享和各位与谈老师的学术畅谈表示衷心感谢。胡建国表示,彭岳教授治学严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著述颇丰,是各位老师同学的楷模。彭岳教授讲座的“法院如何解释条约”主题当前极具现实意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阐述的条约解释方法不仅是国际法学者、学生和从业人员的必备基本技能,也是所有法科学生和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法律技巧。他建议所有法科学生精读1-2份WTO上诉机构报告或其精彩片段,以准确理解和把握条约解释方法。
编辑:新媒体中心 任盈盈
校对:新媒体中心 侯宝和
审核:季芳 阎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