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55期回顾|孙笑侠、程啸、雷磊三位法学名家共话“数字时代的法治与法学”

文摘   2024-12-25 17:45   天津  


2024年12月20日晚,三位著名法学家,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联袂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五十五期,共话“数字时代的法治与法学”。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驰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王彬教授、屠振宇教授、高通教授、白佳玉教授、张洪波教授、张志坡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静副研究员与谈,校内外师生六十余人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宋华琳院长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对孙笑侠教授、程啸教授雷磊教授莅临南开大学法学院传经送宝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向在场师生介绍了三位教授卓越的学术成就。



在报告环节,著名法理学家,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敦和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特聘教授孙笑侠教授深入探讨了“数字时代”对法学的影响。他首先强调了坚守传统法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法学加”概念,即整合法律知识与非法律知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适应数字时代的挑战。

接着,他围绕“规范与事实”的主题,阐述了传统法学将规范研究限定在操作性的封闭空间,指出了同时研究规范和事实的重要性,并分析了规范与事实在个案适用和法律决策中的两个应用场景。他指出,在数字时代,规范和事实发生了变化,在坚持传统的同时必须面对互联网、微信、在线购物等新事实。之后,他进一步讨论了数字技术的三个要素:数据、算法和算力,指出将这些技术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就数据而言,研究数据的法律属性是重点问题;由于算法基于数据进行逻辑推理,其设计和应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算法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风险更大;相较而言,算力存在较少法律问题。他还认为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数字法学板块问题值得深究,虽然目前数字法学被视为领域法,但其未来可能超越这一层面,数字技术为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工具。

最后,孙笑侠教授总结道,法学研究应在坚持传统法学的基础上,正视数字时代的新事实,运用“法学加”,利用科际整合方法借助技术力量甄别和探寻事实真相,找到可靠事实。



著名民法学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分享了对数字法学研究的深刻见解。他引用了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家罗伊·阿玛拉的观点,即著名的阿玛拉定律“人们往往高估技术短期内的影响,而低估其长期影响”。以此展开,他讨论了中国数字法学研究的现状,指出许多学者可能过分强调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学研究的短期冲击,如对侵权法、民事主体认定以及财产法规则的颠覆性影响。他认为,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工具,是人类创造的“主体间的客观现实”。他强调,尽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不断进步,影响人际关系,但法律的适应性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缓解这些变化,容纳新技术的影响。他以自动驾驶技术为例,说明了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的挑战,从L0到L5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实际上在达到完全自动化(L4、L5级别)之前,现有的法律规则仍可适用。他还讨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历史,从早期的专家系统到今天的深度神经网络学习,强调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虽然至少在解决问题能力上超越了人类,但对于现行法律的突破不会太大,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现行法律体系仍具有适应性。

在数据方面,程啸教授指出目前我国正全力发展数据基础制度,包括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交易制度、数据流通制度、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和数据治理制度。从类型上出发,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导致了个人数据的稀缺性,因而具有最高价值,而广泛流通的公开数据的价值非常低。他指出个人数据流通中存在较大风险问题,比如数据融合和隐私计算在个人金融数据交易中的应用和医疗卫生数据流通风险,并强调构建数据过程中存在各方利益平衡问题。

最后,程啸教授强调了数字法学研究的变化将是逐渐发生的,并预测未来几十年后,法学将与现在完全不同。他认为处于数字时代,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的交流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学者们从自身学科出发,解决新问题,并回过头来提升改造学科的基础理论。他认为,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最终将导致法学的深刻变革。



著名法理学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深入探讨了新科技时代对法理学带来的挑战。他指出,新科技不仅仅是辅助性的工具,而是可能深刻改变社会关系和人类存在的方式,对法律价值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他还指出新科技法学带来技术问题和理论问题,技术问题是指新科学技术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建模、数据库的设立、法律文本的分析技术等等,由自然科学家关注。法学家关注理论问题,可以分为教义学问题和法理学问题。他强调教义学问题立足现有法的应对,在目前阶段,通过对现有规范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知识可以应对现有的技术变化;而法理学问题更加具有面对未来的开放性。

雷磊教授从概念论、方法论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分析了新科技时代法理学面临的挑战。在概念论方面,新科技时代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如权利、法律行为等提出了新的理解和挑战。例如,个人信息权是权利还是利益的问题,以及权利的本质是意志还是利益的问题,在新科技的背景下,这些问题的理解可能需要新的思路和变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发展,我们可能会面临一种新的现象:意思与表示相分离,无意识的表示行为可能会完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革和消灭。这可能涉及到创造新的概念或完全改变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以适应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革的新行为模式。方法论方面,指的是裁判方法或者是法律适用方法,传统的司法裁判是一个论证和说理的过程,结论的提出需要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的支持。然而,人工智能的引入可能会用计算和预测取代说理,瓦解对司法裁判的理解,还会导致用统一裁判取代正确裁判,消灭掉差异化判决的可能性。价值观方面,他以自由意志为例,指出新科技,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对这一价值提出了挑战。法的第一特征是规范性,规范性的指引作用需要人以自由意志为基础予以回应,新科技可能消灭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事实上的可能性取代了规范上的可能性。

最后,雷磊教授做了三点总结,第一,面对未来和新科技,应开展2.0版本研究,即不仅研究教义学和法理学问题,还要关注更具有底层逻辑性的法理学问题;第二,新科技环境激励法理学重新思考主流观点,是一种自我更新过程;第三,面对新科技的挑战,法理学层面某些观点可能需要改变,而某些则需要更好地捍卫。这背后涉及哲学和科学的关系问题,即哲学优先还是科学优先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学领域的展现,是新科技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与谈环节,马驰教授指出,科技进步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我们需要区分不同层面的问题,有些问题可以用传统理论解决,而有些问题则可能需要新理论来应对。他强调,新技术的出现并不是简单地挑战传统法学,而是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重新审视和反思传统理论,在面对新技术和数字时代的挑战时,应该保持谨慎和开放的态度,不断反思和调整我们的法学理论。



王彬教授表示,在新科技时代,我们应坚守和捍卫法律教义,不应轻易改变法律教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对一般条款的依赖,这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可以通过价值补充的方法使一般条款具体化,在具体场景中衡量理由的优先性。在法律教义与新兴事实之间出现裂缝时,可以通过对后果的判断来不断总结和发展教义。



陈兵教授通过列举反垄断法所面临的挑战,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数字经济和新技术发展对法律实践和制度带来的挑战。他指出,算力和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科技和产业背景下,法律需要适应新的变化,同时立法和法律实践需要深入理解问题本质,以避免引发新的问题。



张洪波教授表示聆听本次讲座收获颇多,三位老师过去的研究和著作对自己有很大启发。他强调了传统理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示新技术的关注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无法适应发展,需要正视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新技术可能给传统理论带来挑战,但传统理论也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



张志坡副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程度存在不确定性,继续推进该领域研究以适应新出现的事实和观点是必要的,人工智能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存在不足。最后,张老师结合自身经历分析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的风险,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屠振宇教授表示通过聆听本次讲座受到很大启发,技术进步可以解决当前法治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坚持传统法学学科研究能够回应现代科技带来的风险,面对现代科技对法学和法治的影响,知识体系也应做出适当改变。最后,屠振宇教授就“数字时代通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数字权利在宪法中的命名”向三位教授提出疑问。



高通教授从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了数字技术的发展对程序法基础理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数字时代,科技水平的提高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序规则被数字化之后会产生各种问题。最后,高老师对“数字时代对权利位阶的影响”以及“程序规则如何契合数字化”提出疑问。



白佳玉教授表示,从跨学科的角度聆听本次讲座受益匪浅。她指出,AI技术给传统法理带来冲击,许多新兴技术,比如无人船技术、无人潜航器等对国际法研究领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科技和法律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应当协同工作,共同促进社会进步, 我们应当研究和制定适应数字时代的法律,以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



与谈环节结束后,三位学者进行回应。孙笑侠教授指出,技术对法律的冲击并非十分急迫,但是法律也需要跟上技术的步伐,年轻学生肩负着开创未来和参与法律实践的使命,因此他们需要紧跟时代,否则未来会面临困境,传统法学对数字技术的发展可以保持信心,但同时也需要展望未来,减少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程啸教授表示,关于数字权利在宪法中的定位问题,可以借鉴民法,将个人信息权益理解为宪法基本权里一个具体的临时权益。关于数据确权的问题,其争议主要集中在现有权利体系是否足以保护与数据相关的利益,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学者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确保数据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护和规制。

雷磊教授指出,在法学系统中,外部环境的变化,比如科技的进步可以视为外部刺激,而法律体系的适应和变化则取决于法学内部的逻辑和规则。紧接着,雷教授分析了通讯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后,他表示,如果法官仅依赖历史数据做出裁判,那么传统的法律程序可能变得多余,这可能会削弱程序的内在价值。



讲座最后,宋华琳院长对三位教授精彩的讲座和各位老师的与谈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进行科际整合的重要性,这种整合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宋华琳指出,孙笑侠老师的讲座展示了科际整合的数字法研究图景,雷磊教授展示了新技术革命下法学范畴与法学原理的因应,程啸教授则从部门法的角度展示了数字法研究的具体场景,三位老师的讲座体现了法律人的情怀与技艺,体现了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体现了法律人的守成与创新。法律人必须直面数字时代,在新兴技术面前不仅要拥抱技术,更要以法治、公正义的理念来引导技术的发展,法律人需要介入新兴技术,以确保技术的发展符合法律和伦理的要求。


Nankai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文案:张含雪 刘思妙

编辑:新媒体中心 刘畅

校对:新媒体中心 侯宝和

审核:宋华琳 季芳 阎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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