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立案查处一家

民生   2024-11-09 19:01   浙江  


近日,兰溪市建设局在对梅江镇一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材料钢筋存在进场后未复试就已投入使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对这一批次钢筋送检,并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对部分批次的钢筋进行检验,并将其投入到建筑主体工程中使用,存在质量隐患。


建筑材料送检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市建设局紧扣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全力推进“全过程质量把控”“全链条监管提效”“全闭环问题整治”三大行动,对未检先用、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求各施工单位深入反思、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建筑材料 “先检后用”原则,确保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记者丨陈志恒
通讯员丨邵剑姣
编辑丨舒可纯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丁嘉露
终审丨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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