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请尽快处理!

民生   2024-11-15 13:00   浙江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季洪亮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应警官、罗警官,地址:兰溪市马涧镇文明路1号马涧派出所,联系电话:0579-884900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姓名:

季洪亮


身份证号:

3307**********5494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30日12时40分许,季洪亮驾驶车牌号为浙GB9J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马涧镇至姚塘下村通村公路姚塘下村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6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行为被民警查获。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拟作出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留其至2025年3月29日止),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丨郑蕾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丁嘉露
终审丨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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