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1起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5月28日,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对兰溪市游埠镇某电动自行车行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4年8月22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039Z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检测项目检测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4800元。
2024年11月1日,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2024-11-18
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