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及《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执行阳发改字[2020]69号文件规定的停车场原收费标准:
一、所有入院社会车辆院内停车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给予免费,2小时后开始按小时收费,每辆车收取停放服务费1元/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但每24小时(从入院实际时间起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
二、出示当日门诊就医有关凭证、当日住院缴费凭证,当日出院手续或费用结算发票、医保结算单等有关凭证,免收当日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抢险救灾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23年8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期满前三个月须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