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自行就某些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并以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作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形。对于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性质,通说观点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但该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该情形下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准用私文书证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受托机构的资格资质、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意见形成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等方面。经审查,意见符合证据“三性”的,可以被采纳。
对方当事人如对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意见有异议的,只有其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理由反驳意见结论,证明受托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形成意见的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才予以准许。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