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197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1992年7月参加法院工作,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黄琼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深耕刑事审判领域。面对疑难复杂案件,率先垂范、勇挑重担,审结大量“骨头案”、棘手案,用坚定的法治信仰、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赢得了同志们的信任,成为银川法院刑事审判领域的专家型人才。曾多次获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等;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被授予银川市首届“十佳法官”荣誉称号,并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18年被宁夏高院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20年被评为银川市2019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2021年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黄琼同志身上有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有践行宗旨、坚守初心的为民情怀,有敢为人先、奋力拼搏的担当精神,有雷厉风行、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有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黄琼同志切实做到了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在政治思想上,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行动上,黄琼同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她热爱审判事业,拥有崇高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时刻践行公正、尚法、无私、悲悯的品行。在日常工作中,她任劳任怨,甘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完成了多件重大专项任务,工作实绩突出,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了自己应尽的努力。
“能办大案,敢啃硬骨头”,是很多熟悉黄琼同志的人给她的评价。面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黄琼迎难而上,勇于担当。32年来,她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力重大的案件,用实际行动诠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初心使命。2022年,黄琼同志新收案件34件,旧存10件,结案率88.64%,平均结案时间为67天;2023年新收21件,旧存5件,结案率84.62%,平均结案时间67.55天;2024年截至目前,新收23件,旧存4件,结案率达96%。黄琼同志坚持释法明理,以公平正义书写为民答卷,审理裁判的案件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和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常年保持为0,确保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06年,黄琼同志主办的被告人蒋某、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系当时宁夏最大的涉税案件,涉及许多外地企业,卷宗达30余本。面对复杂的案情,黄琼同志仔细查阅卷宗,迅速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厘清审理思路,作出公正判决,主办人和合议庭也因此获得高院等部门的奖励。2008年,黄琼同志主办了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案,该案涉及的被害单位、个人众多,案卷材料数十本,涉及金额11539万余元。严格审查证据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该犯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六年。同年,黄琼同志参与审理了轰动宁夏的金鹰集团郑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在开庭前参与阅卷、制定庭审预案,庭审后,参与整理证据材料,撰写审理报告,最终对各名被告人判处了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黄琼同志敢于担当,亮剑黑恶,审判打击各类涉恶犯罪,先后承办长期盘踞于火车站附近的尚成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案、刘明友等14名传销人员涉“恶势力”诈骗案等多起案件,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高质量的答卷。在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宁夏期间,黄琼同志作为扫黑办的成员加班加点、及时准确地完成初查、复核线索100余条。2019年4月,黄琼同志作为跟案人办理马兴国等18人涉黑案件,她翻阅案件卷宗、旁听庭审,充分了解控辩双方意见,在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等关键问题上引导开展讨论,与检方召开联席会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快速圆满审结案件。2019年6月,银川市首例“套路贷”案件——肖宁合、曹宁等7人涉“恶势力”“套路贷”诈骗案由黄琼同志跟案,在办理该案件时,黄琼同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大量外省市的成熟案例,多次与一审办案人员进行讨论、沟通、深入研究。最终认为其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在较短时间内圆满审结此案,取得了良好广泛的社会效果。2020年1月,黄琼同志承办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犯票据诈骗等罪一案时,担当奉献、挺膺在前。长期加班至深夜,整理翻阅800余份卷宗,主动学习了解最高院、高院及外省审判指导案例、经验,积极利用法院的视讯设备,为辩护人在疫情封闭期间仍提供充分合理的会见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影响。在面对大案、要案时,黄琼同志不退缩、不畏难、不胆怯,以高度的司法热情和专业的法律素养,积极会见当事人,详细沟通询问案件细节,以事无巨细的细心、耐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使得庭审长达5天的宝塔石化案件顺利审结,做到“案结事了”,避免诸如此类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产生舆论危机等情况。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审判工作与监察工作衔接的深化,黄琼同志多次参与监察机关对相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的研讨工作,承办了原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张某、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黄琼同志在承办一、二审案件时,坚持依法办案,程序与实体并重,对被告人量刑时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人先正己,做事先做人。在审判岗位上,黄琼同志认真履行着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利所驱,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案,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黄琼同志始终保持着简朴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各种“围猎”,不怕苦、不畏难,苦干实干、担当奉献,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誓言,做一名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法律、无愧于时代的人民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