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线上借款需谨慎,电子借条要留好

民生   2025-01-20 18:45   宁夏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支付广泛运用,成为现代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借钱给他人,没有签订纸质借条,在小程序签订的电子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合同成立的依据吗?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借此案例向大家普法,同时提醒大家:线上借款需谨慎,在签订电子借条时应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平台,保留好电子借条及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郭某与王某系前同事关系,2022年5月,因生活周转需要,郭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沟通借款事宜后,陆续向王某借款3万余元。后郭某离职,王某数次催要欠款未果,双方于2023年7月约定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借款到期后,郭某久拖未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电子文件签署报告中记载的实名认证和签约过程以及“至信链”存证平台出具的区块链存证证明进行审核后,认定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案涉款项已实际出借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微信作为聊天软件被高频使用,有较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微信日常聊天引发。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比较熟悉,未出具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借条,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经常会提供聊天记录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而该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常存在认定上的瑕疵,比如:对方借贷所使用的微信号不是借款人本人真实身份开具或未通过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不具备连续性与完整性;对方对转账记录不认可为借贷关系或不配合查证等。此外,有的案例中,双方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沟通借贷事宜或更换手机,因此聊天记录内容零散,关键要素信息缺失,导致现有证据无法对出借人的主张起到充分有效的证明作用。


作为数字化时代的新兴产物,电子借条因其完整性、安全性和方便查阅等优势被逐渐应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各项规定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拥有同样的效力,区块链技术会对整个签约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电子合同不用担心丢失以及篡改,但应该要注意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了解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电子借条内容是否完整,以保证电子借条的法律效力和自身的交易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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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金凤法院政治部
文:速裁庭 审核:王立军 编辑: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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