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因离婚放弃房产继承,福建三级法院均认定有效!

楼市   社会   2024-07-17 17:30   福建  


 

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配偶一方因法定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民法典婚姻编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但如夫妻一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为免继承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故意在离婚诉讼期间放弃法定继承,那该行为能否被认定系经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认定为无效呢?


该问题福州三级法院已在相关案例作出明确解答,后续应该不会再有争议了。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关于此焦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被告则主张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是行使合法权利,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本院分析认为:

……其三,关于被告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的性质,本院认为,继承权是被告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被告放弃继承权,系行使法律赋予其专有的权利,若该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受他人意志决定,则违背法律对继承权作为权利的本质。


其四,放弃继承虽然会对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但被告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形,即继承人因放弃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继承遗产不是丈夫对妻子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无须遵从原告的意志继承遗产。因此,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其五,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是为了避免原告分得讼争房产而转移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在韩云华、韩国英、韩希园继承讼争房产并出售后,被告韩某有获得讼争房产出售之后的利益。故目前暂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亦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194号民事判决:

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被上诉人韩某1放弃继承行为侵害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条件 是“继承所得的财产”。继承权系一种期待权,专属于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行使继承权 令该期待权转化为财产权,从而令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韩某1在遗产实际分割前通过公证放 弃对讼争房屋的继承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现无证据证实韩某1实际获得讼争房屋部分出售款, 故韩某1并未因继承取得讼争房屋部分权利,作为配偶周某对讼争房屋亦无从享有财产权。故周某该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2018闽民申288号民事裁定:

因本案讼争的旧厝房屋属于王江河和王某2夫妻共有财产。王江河去世后,在王江河的遗 产处理前,王某1在一审诉讼中表示放弃对王江河遗产的继承,该意思表示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一审法院对王某1放弃继承王江河遗产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正确 。因此,王某1没有继承讼争旧厝中王江河的遗产,骆某主张对讼争旧厝享有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7月17日


 

菜驴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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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明月


   

蔡思斌  福州资深律师/合伙人

 执业逾二十年

排版:施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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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
蔡律执业二十余年,擅长合同家事房产刑辩,评案说法,竭智尽胆,助人达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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