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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还是叫XX吧
来源|粉丝投稿
今年5月的文章《央企设计院暴利裁员》后续来了。
投稿人与设计院进行了第一轮仲裁,仲裁认定了设计院违法裁员的事实,但对于经济赔偿金额方面出入比较大。
投稿人在该院工作了33年,加上入职前服兵役的4年多,工龄达到了37年。
但仲裁庭并不支持这一说法,而是将工作年限认定为新劳动法施行以后,也就是2008年起,开始计算。
这就导致赔偿的月份数直接从37个月降到了16个月,赔偿金大打折扣。
这一块也是我疑问最大的,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所以只能写出来,大家一起来评价了。
先看仲裁结果:
仲裁的判决书(部分)
设计院的律师提出年终奖是公司的一项福利制度,并不是约定的劳动报酬,所以在主张劳动赔偿时,不应当将年终奖计入基数中。
仲裁庭没有采纳设计院的说法,但是需要劳动者自行证明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这里有个背景,投稿人2023年的年终奖并未发放,而2022年的年终奖发放在2023年年初,这笔钱不能算作2023年的收入。
因此需要劳动者去证明裁员(2024年1月8日)前1年的收入含有多少年终奖。
而投稿人估计也没想到这玩意儿还需要自己举证,所以没被仲裁庭支持。
仲裁员这个要求,看上去有点合理,但总觉得膈应。
然后就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关于赔偿年限的判定:
仲裁庭根据劳动法,判定投稿人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08年开始计算。
其依据中,明确写了,新劳动法执行前的赔偿标准,按照旧法执行,但仲裁却没有提及旧法是如何约定的。
我百度了一下,也没查到旧版的劳动法,但直接把08年之前的工作经历给砍掉了,明显不合理啊!
然后关于赔偿基数也挺搞笑的,此前提到劳动者需要自己举证年终奖属于劳动收入。
这边仲裁庭又认同设计院对于2023年发放的2022年的那笔年终奖,属于2022年工资收入。
既然这笔钱仲裁庭可以认,为什么2023年的年终奖需要劳动者自己去举证属于自己应得的劳动收入呢?
要知道设计院裁员的时候,别说年终奖,就是当月的绩效,都不会给你一毛。
劳动者又当如何去证明自己的绩效或者年终奖的数额以及这部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范围呢?
最终,仲裁庭的判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8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雷**2023年12月工资3112 元以及2024年1月工资1546 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71821.76 元;
补充下投稿人仲裁过程:
在收到仲裁结果后
我也查询了相关资料,但关于旧法的记载太少了。
倒是找到一个多年前,其他地区的判例,赔偿金支持了新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除了投稿人外,文中提到的设计院,裁了许多人,他们都是各自发起的仲裁,仲裁结果也类似。
我手头还有其他人的投稿,但是考虑到发表可能对仲裁不利,没有发布。
这家所谓的央企设计院,曾经的事业单位、部属单位,为了裁员,挖空心思营造了许多让自己裁员合法合规的假象。
比如在裁员前一个月出台什么狗屁考核办法。
比如为了裁员拉起一个什么狗屁绩效考核小组。
比如把什么绩效考核和裁员挂钩。
比如先给你绩效考核不合格,在随便敷衍的告诉你转岗。
这种行为,仲裁庭都没认,这点还是要为中国司法点赞的。
但是赔偿金额方面,只要涉及到设计院的仲裁都要吃力点,想要拿到合理的赔偿,往往需要一裁二审。
也不知道是设计院的法务挖坑过于专业,还是劳动仲裁制度还有进步的空间。
一裁二审对于画图匠时间成本未免太高,没个两年走不完,也就是投稿人已经退休,换做普通年轻人,谁有那个精力去跟设计院耗?
建议法院可以考虑下我的建议,针对设计院的仲裁,特事特办。
拖拖拉拉,耗尽的是老百姓的信任。
附前文:央企设计院暴力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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