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法官收到一份来自被告的特殊快递

文摘   2024-11-21 17:56   重庆  

一大早,法官胡宗维就收到了快递员的派件电话,“你好,有你的快递,麻烦出来取一下。”在大脑里“检索”了一遍最近的购物记录,实在没有任何头绪,胡宗维只好下楼看个明白。

文字:张瑶轶
“寄件人: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快递是一桩案件的被告人寄来的,拆开包装,里面是一面红色的锦旗。锦旗上“公正廉明,司法为民”的字样,传递了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褒扬,对人民法院以公正为主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态度的肯定。
“哪个案子哦?被告这么满意。”一旁的同事问道。
“建筑设备租赁,那天在法庭里吵了一整天那个,后来调解结案了。”
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是这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2020年5月8日,玉树某建筑设备租赁行与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何某、杨某甲、杨某乙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玉树某建筑设备租赁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钢管等建筑材料,但被告未如期支付租金。经催收未果,玉树某建筑设备租赁行遂向璧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维护费、丢失材料赔偿费等共计81万余元。
11月11日上午,该案在璧南法庭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鉴于玉树市的特殊气候条件,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曾口头约定冬歇期不计算租金。
原告对该事实未予否认,但主张口头约定的内容是如被告按时支付租金则冬歇期不计算租金,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则冬歇期租金不予扣除,故坚持按书面合同约定主张租金。由此,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执不休。胡宗维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耐心劝导当事人理性沟通、避免情绪化争执,有效引导当事人诚信应诉。
最终,经过一整天的努力,原、被告对冬歇期的扣除期限达成了一致,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共计40万元。在夜幕降临之际,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当事人握手言和。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激动地说道:“胡法官,能达成这个调解方案真是太感谢你了!”
本案的妥善解决公正高效维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有效纾难解困,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力、有情、有效的司法作为。下一步,璧山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发力助推涉企纠纷高效化解,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编辑:刘茂涵 
审核:宋晓霞 胡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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