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热点话题的,就是简化结婚手续,目的当然是提高年轻人的结婚率。
所谓便利的,就是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两年年轻人,拿着身份证,只要签署一份单身证明,就可以去民政局领证了!不需要从父母那边拿户口簿——原来,政策认为父母才是让孩子不愿意结婚的罪魁祸首!有意思,呵呵。
简化结婚手续其实也没什么,在香港结婚,也并不需要提供什么户口簿,只不过需要先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在婚姻登记处公示至少15天(最长3个月)。公示期间,任何法律上获权人士可对这宗婚姻提出反对。如果15天内没有人提出反对,那么在15天后到3个月内,都可以预约结婚的日期去婚姻登记处或婚姻律师的律所,在两位证婚人的陪同下,进行结婚签署——当年吉力和太太结婚就是在律所内进行。
那问题在哪里呢?在于离婚难度!
最近《南方人物周刊》的封面文章,就是一篇关于诉讼离婚困局的内容。一旦选择错误,纠错的成本大到难以想象,这也是我认为,如果只简化结婚流程,而不简化离婚的话,这相当于诱骗!
离婚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不适用冷静期。
假设,两个人真的并非和平分手,那么协议离婚的难度就太大了!因为根据30天离婚冷静期,这根本实现不了!
立法的用意当然明白,很多离婚也是冲动,可是,如果一方下定决心,而另外一方则百般阻挠,那么最后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可是,在诉讼离婚里,“首诉不判离”是默认的规则,只要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就几乎不可能在第一次诉讼中获准离婚!所以,基本上当事人都需要花费至少1年半的时间才能通过诉讼程序达到离婚的目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离婚在中国》这本书里,记录了一位法官的观点:
对于大多数第一次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管感情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我们都不会批准离婚,除非当事人自己已经把一切都解决好了。为什么?如果我同意离婚,我有责任分割他们的婚内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有时候,从一套房产到一个茶壶,你都要分......不管我们怎么分,投入多少时间,双方都可能不满意。
而如果能“把一切都解决好了”,那协议离婚就行了,根本就不需要诉讼离婚。这就是一个僵局。
法官也无奈:事实上,对于任何争议很大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是首次提出离婚,拖延裁决也是法院普遍会采取的一种策略。并且有些法官也担心,匆忙判决离婚会导致不良后果,男人的情感和心理状态可能会导致他对通过离婚寻求独立的妻子实施暴力。
第二次诉讼很大可能会判离,坚持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当事人离婚的决心。可是,如果在判决中,没有被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同样会起诉失败,再等1年,从而收集分居证明,随后再起诉离婚。因为法律有这么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提出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可是,这个分居证明很容易提供吗?当然不是!
即使一方已经搬到自己独居的房子,也需要提供证明,包括邻居作证。可是,大家都忙,邻居也很少碰面,谁帮你提供这样的证明?没办法,律师只能建议:在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保存内容,证明自己已经分居。
如果有孩子,并且孩子是与另外一方同居的话,那么就绝对不可以去对方家里看望孩子!因为对方可以用“回家照顾孩子为理由,反驳分居的说法”。所以,在《南方》这篇文章里,有一位当事人就只能克制自己对孩子的爱,见孩子也只能带其他地方。
在《南方》这期封面文章里,读到的都是无奈,特别是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
这也是为何我在标题中提到,如果我的女儿需要面对这样的政策,那么我宁可她不结婚,要生孩子,如今科技有大把办法。只要女性有独立能力,一纸婚约又有何用处?特别是当这婚约只起到捆绑作用,却没有任何权益保护的话。
结婚容易,离婚难。如果政策导向是这样的话,那么我相信聪明的年轻人会做出自己的决定,后果也自己承担就好。
如今的孩子,都越来越强调自己的个性,不希望被父母的意见左右。我就和我太太说:恐怕我们家女儿未来青春期会很麻烦。我太太一脸无所谓地说:将来我不会发一句话,她想怎样就怎样,但她自己去承担所有的后果。人生是她的,不是我们的。是不是思维很清醒?
同样,在我有生之年,我不会把太多财产过早地给与她,只保证她“社会基本保障水平”,就是对于她最大的尽责了。无论将来婚姻是否幸福,都不涉及到太多我们作为父母的财产纠纷,这是我们这一代应该具备的防火墙意识!
未来孩子的离婚率只会越来越高,人人都追求独立自由,谁都不愿意被一纸婚约所绑定。时代变了,我们也应该适应这样的变化。
保全财富,在高离婚率面前,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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