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

政务   2024-10-20 22:00   浙江  

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第二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杭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叶华 沈峥


2023年8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某混凝土拌合站,该拌合站由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经检查,发现该拌合站的场地和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厂区内截流沟后,因管路堵塞,未经过厂区处理池收集和处理,直接通过侧面管路排入拌合站东侧围墙外的某公司雨水管道。经检测,该拌合站冲洗废水pH为12.2。经进一步调查,该拌合站日常管理负责人承认其明知该截流沟平时经常堵塞,对冲洗废水满溢的问题始终未进行处理,导致截流沟内满溢的碱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外环境。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宁波市鄞州区某电子元件厂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案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罗仲益 陈浩


2024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鄞州区东钱湖镇河道中有油污。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中塘河黄苏西路段雨水口有含油污水流出。执法人员对周边企业进行细致排查后确认,该含油污水为宁波市鄞州区某电子元件厂振磨加工产生的振磨废水。经调查,该企业长期将铜件、铁件振磨产生的振磨废水渗排地下,上述振磨废水在该企业北侧围墙外的雨水沟汇集,最终流入企业西侧的中塘河。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该企业振磨车间地面水坑内的振磨废水,经检测,水样中的重金属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十倍以上,已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将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的主犯已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犯已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温州市瓯海区某鞋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郑子丹 卢旭咏


2024年6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喷光流水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中未装填活性炭,导致废气仅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即排放。经查,该公司未按要求对活性炭进行更换致使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左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长兴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王范坤 孙晓东


2023年10月31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接信访举报,称某单位疑似将污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第三方处理。长兴分局第一时间将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长兴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其同伙李某某等人,将危险废物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德清某环境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累计处置量达168.04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长兴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侦察,目前已对5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嘉兴市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吴凯雄 孙屹成 孙义


2024年4月25日下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水洗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废水调节池;废水处理设施中气浮池在运行,但生化池和二沉池已清空,未正常运行。气浮池出水口处设置有一根U型铁槽,池中废水通过U型铁槽绕过生化池和二沉池直接进入外排池,最终排入污水管网。经检测分析,废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0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200mg/L)。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4.8万元,并于2024年6月20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田某等3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嘉兴市海宁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孙义 俞冬萍 张春雁


2024年4月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根据视频监控巡查线索,对海宁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024年3月8日、3月14日、3月18日夜间或凌晨时段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有出零或超标等异常情况,同时间段污水站工作人员温某等4人频繁出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擅自操作分瓶采样器(AB桶)复位启动,重新采集水样。经调查,该公司为2024年度嘉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温某等四人故意干扰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海宁市公安局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嘉兴市桐乡市某裘革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王知明 马海峰


2023年12月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视频监控巡查线索,对桐乡市某裘革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当日上午曝气池视频监控,发现7时51分至9时10分该公司使用自来水冲洗滗水器,造成自来水直接排入废水排放池。经调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抽取水样期间,排放池水位低于蓄水池连接口,自动监控设备抽水管抽取的是废水排放池内经过自来水稀释的废水。经检测,入管网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4mg/L,氨氮浓度为51.8mg/L;废水排放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mg/L,氨氮浓度为1.6mg/L,低于实际排入污水管网的废水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金华市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胡幸宁 倪登峰


2023年11月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作业的压铸机周边设置有围堰,围堰的西北方挖有一道沟渠,压铸工序所用的废脱模剂滴落在压铸机下方地面后汇聚至沟渠内,该沟渠内的废脱模剂(颜色呈乳白色)经一根埋在地下的白色塑料管道流至厂区外循环池,且已满溢至周边裸露地面上。经采样检测,厂房西北侧脱模剂循环水池边两个土壤样石油烃分别为1.49×105mg/kg、1.51×105mg/kg,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经调查,该公司产生的废脱模剂、废脱模剂渣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1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7月1日,永康分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当月履行完成相关赔偿义务。



金华市东阳市钟某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许剑航 吴晓航


2024年3月2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转办线索对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一树脂工艺品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进行树脂工艺品浸碱液和清洗作业,现场未设置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清洗废水通过清洗槽内的墙洞和PVC管直接流至地面,且地面未硬化,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现场PVC管排出的废水pH11.1、化学需氧量630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9、100mg/L。该加工点经营者钟某某承认其在清洗槽内开设墙洞并设置PVC管。


钟某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钟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钟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金华市东阳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卢兆雏 吴晓航


2024年3月2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阳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在沉淀池处设置两根软管(一粗一细),两根软管均一头没入沉淀池液面以下,一头放置在沉淀池外的斜坡上。检查时沉淀池内的乳白色废水沿细软管排放至未硬化的雨水沟。经采样检测,通过软管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2mg/L,悬浮物为719mg/L,其中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70mg/L)。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对单位员工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天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何钢辉 徐俊敏


2024年4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天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未运行。该公司维保组长康某某称喷淋泵未运行的原因是喷淋泵电缆老化短路。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喷淋泵电缆完好,无维修痕迹。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污水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未运行原因是康某某忘记将空气开关开启。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台州市温岭市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余莹莹 颜伟国 孔王忠


2024年7月3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对韩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回收点内露天堆放大量废旧金属、若干废油漆桶、21个废矿物油桶。该回收点地面未硬化,部分地面铺有铁板,铁板上的积水通过缝隙直接渗漏至地面。经检测,该回收点场地内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总磷、石油类的浓度值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限值要求。经过磅清运,场地内堆放的废矿物油桶、废油漆桶达7.33吨。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监控后发现当日上午有货车将场地内废油漆桶、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废钢铁运至路桥区某铸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赶至该铸造公司,经货物分离、分拣、过磅,共核查清运废油漆桶6.09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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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编辑 | 邵甜 杨婷玉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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