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0-09 17:30   浙江  

近日,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针对新设立园区及原有园区的复核、扩园、调整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在园区管理、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智慧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关于化工园区环境保护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环境应急防控

化工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规划环评

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危险废物处置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土壤和地下水、废气、废水防控

1.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2.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管控体系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

污染物排放达标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认定周期内对园区内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要求。

废水排放

1.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2.化工园区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3.化工园区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管理要求中,土壤和地下水、废气、废水防控与污染物排放达标要求为一般项,其余均为否决项。其中新设立化工园区认定时仅需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和规划环评要求,但其在首个生产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园区复核。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材料〔2020〕101 号)、《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 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77 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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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水处
编辑 | 王雯 杨婷玉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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