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政务   2024-10-12 14:30   浙江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浙江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根据交办的问题线索,对临平区某项目地块土壤检测单位杭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检测单位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存在部分原始记录无法溯源、指标检测方法错误、质控内容缺失等严重质量问题。5月8日至15日,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专家对该检测单位近年来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其中两份检测报告存在噪声检测设定时间和实际检测时间不一致问题,涉嫌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调查,2023年6月以来,该检测单位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监测数据先后被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检测单位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1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将该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分局,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案例二、宁波市宁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宁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机动车云检测系统和过程数据发现车牌号为浙BD***U、赣FC***0两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提前松开油门,致使车速变化率超过标准(每秒超过2 km/h),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要求。但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案例三、宁波市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


2024年1月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仑某食品加工厂未报批环评、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周边有刺鼻气味。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查阅“全国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中该公司的验收报告,发现《北仑某食品加工厂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宁波某环保公司编制,《报告表》显示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与投诉情况不符。经现场核实,宁波某环保公司在项目污水站排气筒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的情况下,仍组织验收评审,并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通过自主验收。


该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对责任人员胡某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案例四、宁波市镇海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废气监测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2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材料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检测公司)开展废气监测。通过比对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和视频监控发现,颗粒物实际采样个数和时间间隔均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经查,2024年4月12日,采样人员完成3个颗粒物采样后,拔掉烟尘采样仪皮托管让采样仪抽取空气,伪造了2组颗粒物数据的原始记录。并用2个已报废的采样头送实验室检测,以掩饰未更换颗粒物采样头的行为,伪造采样原始记录与送检样品数目一致的假象。


该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对2名采样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和0.995万元。




案例五、温州市瓯海区某车检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车辆检测机构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瓯海区某车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异常,该检验报告显示被检的轻型车辆在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OBD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但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结论为合格,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3条“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执法人员继续深入排查该公司近两年的检验报告,发现共有61份检验报告存在此类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0元。



案例六、湖州市德清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1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对德清某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车辆安全和尾气检测服务,共有8条检测线。查阅检测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5月8日对某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存在明显可见黑烟,但检测员未终止车辆检测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3847-2018)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案例七、湖州市长兴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2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检测公司)在水质比对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核查,2024年1月8日、2月2日、3月7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在1个小时内一次性连续采集所需水样或未采集实际比对水样,并在《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表》填写虚假采样时间,后该检测公司根据上述虚假采样时间出具了相应的比对监测报告。


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对责任人员杨某、杨某、郭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



案例八、金华市东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7月1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调阅视频录像发现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二季度噪声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经核查,2024年6月18日,金华某检测有限公司为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昼夜噪声检测,检测期间的夜间天气状况为持续下雨,该公司员工在检测期间天气状况不符合测量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噪声检测,故意不真实填写原始记录,将实际天气状况篡改为阴,并出具检测报告。


该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检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及现场检测人员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1.265万元。



案例九、金华市永康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2024年9月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后,立即对永康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了相关监控视频录像。经查,该公司2023年8月3日对一皮卡车进行尾气检验时,在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存在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对该柴油货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



案例十、台州市温岭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23年10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个高处采样点未设置采样平台,现场梯子高度也未达到该采样点高度,但检测报告上却存在检测数据。执法人员调取视频监控后,发现2023年8月31日该公司委托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检测公司)采样时,两名工作人员未在该设置采样点位采样,而擅自填写了检测数据,存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嫌疑。经核查,两名采样人员坦白,因该点未设置采样平台,当日他们所携带的梯子不够高,为贪图省力,以另一排气筒采样结果作为该采样点数据编制进检测报告,导致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与实际点位不符。


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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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编辑 | 王雯 杨婷玉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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