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如何认定?——入库案例解读

文摘   2024-12-02 00:00   广东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引言

我是吴浚年律师,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认定,尤其是“明知”这一关键因素的判断标准。在法律实践中,明确“明知”的认定对于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也为普通读者普及法律知识。我坚持每日更新输出,已连续更新199天,希望能够持续为大家提供有价值的法律资讯与解读。

入库编号2023-05-1-300-01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甲相识,李某甲与李某乙相识。2020年12月,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陈某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陈某明知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三张银行卡,并按照李某甲等人的安排频繁转账。2021年2月20日,李某甲等人被抓获后,陈某伙同都某某等人继续转移犯罪所得。经统计,陈某提供的3张个人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47185.17元;陈某、都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41195元,其中,都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800元。

二、一审判决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豫0882刑初32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均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08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在明知李某甲等人转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并参与转账行为,明显具有非法特征,不是一般帮助朋友转账行为。陈某明知转账款项为犯罪所得,且客观上参与转移资金达4408088.4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明知”的认定

  1. 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需结合行为过程、供述等证据。“明知”属于心理活动,若非自己言明,一般难以为外界所直接认知,所以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来判断是否“明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表征包括: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程度、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甲相识,并加入聊天群记账、对账,且夜间频繁转账,足以推定其“明知”转账款项为犯罪所得。
  2. “明知”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重要因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是一般知道他人利用网络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确或高度盖然性知道所涉钱款系犯罪所得。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表征。转账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行为人明知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客观行为表征是否证实行为人具有更高程度的“明知”,确保罚当其罪。一般来说,对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利用虚拟货币转账、套现、取现,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就转账、套现、取现行为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六、案件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 一审: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5日)
  •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刑终50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10日)

吴浚年律师职务犯罪刑辩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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