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免责?最高院再审案例解读

文摘   2024-11-29 00:00   广东  


我是吴浚年律师,坚持日更196天,坚持思考、阅读、更新,输出有用的信息。

作为一名律师,我始终关注着社会热点。近年来,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以黄某博与刘某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深入探讨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希望能为广大网约车从业者和乘客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私家车用于营运时,不仅涉及交通法规问题,还涉及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避免发生纠纷。

文章大纲

  • 一、基本案情
  • 二、一审判决
  • 三、二审判决和再审
  • 四、二审、再审裁判要旨
  • 五、律师建议
  • 六、案件索引
黄某博与刘某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刘某臣驾驶的私家车与黄某博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臣负全责。刘某臣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臣长期将私家车用于滴滴营运,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营运状态,以及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某臣是滴滴司机,但事故发生时未有接单记录,因此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定刘某臣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无效。

三、二审判决和再审

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某臣将私家车用于营运,属于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平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刘某臣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四、二审、再审裁判要旨

  •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刘某臣将私家车用于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风险。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 投保人责任:刘某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未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后果。
  • 放弃索赔声明:刘某臣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无效,不影响平安保险公司的免责。

五、律师建议

  1. 私家车变更为营运车辆:私家车用于营运时,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投保时如实告知: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以便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件索引

  •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1521号
  •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789号
  •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8086号
作者简介:吴浚年律师,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0年至2005年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从事法务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2004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擅长担任刑事辩护律师、民商法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中山刑事辩护律师 #中山知识产权律师

吴浚年律师职务犯罪刑辩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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