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致人死伤无罪?入库案例解读

文摘   2024-11-27 09:24   广东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叶某朝正当防卫案

文章大纲

  • 入库编号
  • 案情简介
  • 裁判要旨
  • 案例解读
  • 总结
  • 关联索引

入库编号

2024-18-1-177-001

案情简介

1997年,叶某朝经营的一家小饭店屡遭顾客王某友等人的滋扰。多次讨债无果后,双方矛盾激化,最终酿成悲剧。王某友等人持刀砍伤叶某朝,叶某朝为保护自己,拿起尖刀反击,导致王某友和另一名参与者郑某伟死亡。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朝在遭受王某友等人严重人身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防卫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叶某朝无罪。

案例解读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特殊防卫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安全。叶某朝案作为早期适用特殊防卫制度的典型案例,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发生了积极变化。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更加宽容。这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总结

叶某朝案告诉我们,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法律赋予我们自卫的权利。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不必畏惧,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我们也要理性对待冲突,尽量避免发生极端事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1997)路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1997年 10月14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台法刑抗字第13号刑事裁定(1998年9月29日)

作者简介:吴浚年律师,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0年至2005年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从事法务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2004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擅长担任刑事辩护律师、民商法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中山刑事辩护律师 #中山知识产权律师

吴浚年律师职务犯罪刑辩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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