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变幻,岁月悠悠。
公元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此前一年,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立华(李大伦之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三、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李大伦,一方大员,手握重权,却未能守得住心中的那份清正,反被铜臭所迷,徇私枉法,纪纲为之败坏。而曾锦春,身为纪委书记,本应铁面无私,却也步其后尘,陷溺于贪欲之海,难以自拔。二人之事,如沸水烹茶,沸沸扬扬,传遍四海九州。
李大伦者,昔日曾挥毫泼墨,作《感怀》一诗,自诩清廉,言其从政为官三十载,回首往昔,心无愧疚,反觉怡然自得。诗云:“从政为官三十年,回首往事心怡然。休言怀才谋大略,但愿清廉归平淡。平生只念苍生苦,富民强国求发展。历尽艰辛终不悔,一腔热血荐轩辕。”字里行间,尽显自我标榜之情。
李大伦案发之后,湖南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上,曾锦春抢先发言说:"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言罢,曾锦春摇头叹息,看似痛心疾首。
官场之中,犹如戏台之上,贪官污吏,皆是演技高超之演员,粉墨登场,各显神通。
世间百态,人心难测,有辈众人,其行止举止,颇令人费解。他们要么是自我感觉过于良好,要么是面皮堪比城墙,要么便是善于逢场作戏,善于伪装,实难分辨其真心与否。观其言谈举止,谎言信手拈来,言之凿凿,毫无羞愧之色,脸不红心不跳,竟能泰然自若,若无其事,真乃世间一绝。
此等本事,亦不失为一种别样之“能耐”,若非天生厚颜,便是后天磨砺而成,教人叹为观止。不像吾等,面皮过薄,成就不了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