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上任,至二零一八年九月被通报,李建平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位置上,一坐就是七年。这七年,是他捞钱的七年,也是他走向深渊的七年。起初,他或许还有些收敛,只是被动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胃口越来越大,捞钱的速度也如脱缰的野马,再也无法遏制。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几千万,直至几亿,他收受的贿赂金额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最终将他彻底淹没。
然而,李建平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受贿,而是贪污。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这片承载着无数希望与梦想的土地,竟成了他手中的提款机。他利用职权,将下属企业视为自己的私产,肆意挥霍。甚至在他即将被自治区纪委监察委“留置”的前夕,他竟还想把2亿多元现金转移出去,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开发区作为各地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窗口,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种种宽松政策。这些开发区,既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也是权力与金钱交织的漩涡。李建平所在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是这样一个地方。在这里,他既是官员,又是商人,权力之大,令人咋舌。他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捞钱的工具,将下属企业当成了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
为了侵吞国家资金,他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自己则躲在幕后操控。他曾巧妙地借用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以及一名社会闲散人员徐某的身份,表演了一出虚假的商业梦大戏。为了让戏码更加逼真,他必须搭建起一套完整的班子,于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这些头衔,便如同儿戏般,通过“石头剪刀布”的游戏,草率地分配给了王某、敖某与徐某。这荒诞不经的一幕,恰恰揭示了这场“白手套”游戏的本质——无需智慧与才情,只需几个甘愿替罪的傀儡,便能轻易地将国家的财富,一点一滴地侵蚀入李建平的私囊之中。他要的,不过是几个无魂的躯壳,为他那贪婪的野心,撑起一片虚假的天空。
在李建平主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七年里,他共设置了大大小小的空壳公司数十家。这些公司,既有总公司,也有掩人耳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它们表面上是在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实际上却是将大量国有资金洗出去,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终落入李建平的个人腰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对李建平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概括:“十乱”——乱设公司、乱设职位、乱进人员、乱签协议、乱借资金、乱设账户、制度杂乱、管理混乱、体制错乱、监督散乱!这“十乱”,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李建平贪腐的丑恶嘴脸,也照出了开发区管理的种种漏洞。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许多省市区都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和巨大的投资。然而,由于开发区领导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开发区也成了腐败大案高发的地方。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级经开区主要领导中就有20名干部在任上落马,涉及19个国家级经开区。
当然,我们不能仅仅将这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落马归咎于他们持身不正、自律不严。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其外在环境因素。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自律是靠不住的,必须以有力的监督加以制约。如果仅仅满足于把触犯了刑律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却不修补规章制度上的漏洞,那么相似的事情势必会重演。
正如那句老话所说:“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必须从李建平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