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10周年。
2014年4月29日,大田县检察院干警向放火案的刑事被害人朱某发放1.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黄某因土地纠纷,纵火焚烧朱某的仓库,导致朱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黄某是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没有赔偿能力,大田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帮助朱某渡过难关。
这是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三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刑事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
十年来,三明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在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积极予以救助帮扶,努力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让困难当事人得以渡过难关,传递检察关怀和司法温度。
三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发放国家救助金金额,从2014年的5件、15.5万元提升到2024年的119件、124.86万元,案件数、救助金额大幅提升。
2020年6月,三明市检察院、三明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当事人申报国家司法救助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了检察机关、民政局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精准保障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1月,三明市检察院出台《刑事检察办案环节国家司法救助衔接工作规定》,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定期会商和国家司法救助前置审查程序等机制,推动各办案部门主动排查移送救助线索108条,在诉讼阶段帮助困难当事人渡过难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
永安市检察院在办理吴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俞某重伤二级,瘫痪在床,无法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遂报请省、市检察院共同予以联动救助,并远赴俞某所在的江西省上饶市,协调当地民政等部门给予解决特困生活补助、免费进入养老院护理等社会救济措施。
2018年开始的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三明市检察院与市扶贫办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力度,确保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对象均纳入救助范围,共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2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在宁化县检察院召开。
2021年8月,三明市检察院与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协作配合机制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深化国家司法救助职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共救助脱贫不稳定户、残疾人等困难当事人53人,救助金额157余万元。
尤溪县检察院办理纪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核实法院虽已对该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作出判决,但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款项无法执行到位,纪某受伤成为植物人,家中尚有幼子需要抚养,家庭极度贫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及时报请三明市检察院共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并协调镇政府给予免去房租、孩子学校就读费用,初步保障该家庭治疗和必要开支。
近年来,三明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尤其是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5+2”类困难妇女强化精准救助、有效救助,努力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助尽救助,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未成年人96人,发放救助金124.3万元;救助困难妇女157人,发放救助金199.01万元;救助残疾人44人,发放救助金77.1万元;救助军人军属9人,发放救助金20.9万元。
宁化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司法救助案,赵某系案件被害人,属智力肢体二级残疾人员,生活无法自理,被犯罪侵害后未能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该院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给予3.5万元救助金,并协调妇联、残联等部门恢复赵某低保补助、残疾人补助,帮助申请公租房等帮扶措施,有效缓解赵某生活困境。该案例被省检察院评为“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下一步,三明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在检察履职中持续加大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雪中送炭”作用,强化与社会救助衔接,帮助困难当事人恢复正常生活状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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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七检察部
编辑|林琼
初审|蒋芳嫄
复审|李婉清
终审|龚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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