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被罚5000元?保险网络营销这些红线不要踩!

财富   2024-11-21 19:01   浙江  

近日,有多个保险销售人员发布朋友圈被警告并罚款。


2024年9月10日,吉林金融监管局发布4张罚单,吉金罚决字〔2024〕99-102号,刘*涛、殷*梅、王*萍、王*民等4名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中含有误导性表述,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2024年6月11日,常德金融监管分局发布6张罚单,常金罚决字〔2024〕4-9号,涂*红、黄*燕、丁*华、腾*梅、胡*、曾*永等6名个险代理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规内容误导消费者,被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我们来看看上述处罚涉及的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一百零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经营,这些红线千万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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