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年会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
文摘
2025-01-15 05:30
江苏
问:最近我们在准备公司年会,但在准备的过程中,遇到了几个税务问题,想找你咨询下~为了筹备年会,我公司与一家酒店签订了合同,那么,酒店开出的发票是餐饮服务会议费是否符合规定呀?
答: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对应发票;如果酒店仅提供场地,应当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同时根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问: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据此,年会中发生的餐饮和娱乐服务,不可抵扣,其它支出通常可以抵扣。问:活动中我们还准备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我分别需要如何处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问:在年会活动中,我们打算邀请客户代表参加,并报销他们的往返机票,这部分支出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因此,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客户代表不属于以上范畴,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问: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24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问: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问:如果是将外购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员工,我们又该如何处理?答: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视同销售,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问: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普惠性红包、奖金、礼品是指企业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红包、奖金、礼品。员工取得的这种红包、奖金、礼品,是基于其任职受雇,员工的所得实质上是付出劳务的对价,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资薪金一起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发放的是奖励具有年终奖性质,则在2027年12月31日前,员工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答:假如企业评选出各部门的优秀员工,对该评选出的优秀员工给予现金奖励或实物奖励。这种对部分员工的奖励属于非普惠性的,但优秀员工获得的奖励仍然是基于其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实质上仍然是付出劳务的对价,因此,仍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作“工资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如果奖励具有年终奖性质,在2027年12月31日前,员工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问: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的红包、奖金、礼品?答:一些企业搞年会,不仅自己单位的员工参加,还可能会邀请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参加,有些还允许员工带家属来参加。在年会现场,企业还会给这些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红包或赠与礼品。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其取得所得不是因为任职受雇,属于“偶然所得”,企业需要按偶然所得即所得的20%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企业发放的红包、资金、礼品都是直接给到个人的,也就是说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企业实际上是承担了个人的所得税的,企业需要就该部分承担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否则会有被税务处罚的风险。但有一种例外,就是企业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这种实际上还是诱导消费的,获得的人无需作为“偶然所得”。对企业来说,赠送的红包、资金、礼品,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如果带有业务宣传性质,如支付宝集五福、百度赞助春晚派送9亿红包、抖音集音符瓜分5亿元等,作为业务宣传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因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服务,无需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待消费者使用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时,按商业折扣的规定处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答:年会中,为活跃气氛,微信群里基本都少不了抢红包大战,这些红包多为老板、领导私人发放的红包,这种红包,无论是发红包的人还是抢红包的人,都不涉税,老板、领导们可以放心发,员工也可以放心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公告》(注: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答:很多企业会设置抽奖箱,通过抽奖来发放奖品,这种情形下,无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员工,均需要按“偶然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代为承担税费,但需要就承担的税费向税务机关申报。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红包、奖金、礼品,企业可以作为福利费处理;发放给本单位以外人员的红包、奖金、礼品,企业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处理。注: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本单位员工抽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税率是20%,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如果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不超过30万元,则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比较节税,如超过30万元,则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尽量作为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企业年会中发放的红包、奖金、礼品,要区分本单位员工和本单位以外人员,对本单位员工,区分不同情形作为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本单位以外人员,如果发放的不是消费券、代金券等,则作为本单位以外人员的偶然所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是消费券、代金券等,则不作为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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