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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春节礼品的税会处理(20250113更新)
文摘
2025-01-14 05:30
江苏
一、会计处理
(一)送员工
1.自产或委托加工礼品
(1)采购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春节礼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6)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2.外购礼品
(1)购进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将外购礼品、购物卡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实际发放购物卡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注:
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4)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二)送客户
1.自产或委托加工礼品
(1)采购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礼品
(1)购入春节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购买的是购物卡,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购买免税或不征税的礼品用于赠送,如赠送图书、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目前零售环节免税,视同销售后仍然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赠送购物卡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
代扣个税时
(1)未约定由企业承担,企业
做垫付税款收不回处理
,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举个例子,
甲公司购买春节礼品随机送给客户,不含增值税价为800元,应代扣个税800*20%=160
(元)
。
(2)
约定由企业承担个税。企业为个人承担的税款
实际是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其他应付款—企业承担个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企业承担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举个例子,
甲公司购买春节礼品随机送给客户,不含增值税价为800元,应代扣个税
800/(1-20%)*20%=200(元)。
二、增值税处理
(一)送员工或用于交际应酬
1.自产或委托加工礼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应视同销售货物。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企业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未开具发票”栏次下。
如果企业已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此处无税会差异。
2.外购礼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注: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另外,增值税上没有职工福利的表述,发给员工不算是无偿赠送给他人(雇佣关系存在期间持续付出劳动),因此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二)送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结:
1.自产和外购礼品送员工的差异:
(1)外购礼品送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
注:
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礼品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但礼品对应的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2)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产品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产品的再买礼品发放。
2.将礼品送客户与送员工的差异:
送客户:会计上,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礼品,用于
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
(一)自产
1.将自产产品送给员工
(1)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时归集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礼品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由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税会无差异。另外要区分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将礼品送给职工属于职工福利,应确认收入,如果是作为集体福利,资产权属未改变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决定将礼品发给员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产品送给客户(或用于市场推广)
(1)确认视同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计入费用
①计入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
: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赠送给客户时:
借: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春节送礼是记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如果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现有客户,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进行填报。
举个例子,将公允价值120元,成本100元的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产品
卖了135.6元(=120+120×13%),税收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100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135.6元赠送,将支出的135.6元计入销售费用。销售费用账载金额为成本100+销项税额120×13%=115.6元,税收金额为135.6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元。
(二)外购礼品
1.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外购礼品赠送员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作为福利费扣除
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税务处理同自产产品送员工,即
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应付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将购物卡赠送给员工,由于
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同自产产品送给客户。
(1)确认视同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2)计入费用
①计入广告宣传费
②计入业务招待费
三、个人所得税
(一)送给员工
1.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困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春节礼品,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聚餐吃的食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扣缴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送给个人客户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非随机赠送给客户;
(2)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中赠送;
(3)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4)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5)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2.要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给客户;
(2)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第一条
3.应税所得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企业替客户承担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1)未约定由企业承担,企业
做垫付税款收不回处理
,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
约定由企业承担,企业为个人承担的税款
实际是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对价的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扣缴义务人
如果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扣缴方式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年1月18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外单位人员身份证信息无法全部获取,请问是否可以汇总申报?
答复: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真实基础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纳税申报设置,需要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1月25日热点问答)
5.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综上,判断春节礼品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一般要征。
粽子
会计处理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外购送给职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但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自产送给职工
确认收入
外购/自产赠送给客户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但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
来源:
小颖言税
财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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