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规定了享受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行名制定单管理。名单内的企业才能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执行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政策要点
前海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展至合作区全域。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政策要点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即福田保税区范围)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符合的条件:
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政策要点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即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上述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
政策要点
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即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
适用上述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
政策要点
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适用上述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政策要点
持股期限超 1 年: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 1 个月以内: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 1 个月以上至 1 年: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形下的税款扣缴: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5、《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发票管理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五、印花税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政策要点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未缴纳及新增加部分按规定缴纳。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执行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土地增值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出口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八、关税法 |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我国首部关税法律,对现行关税制度及相关政策予以优化调整,既保根基稳固,又促制度升级,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新形势。
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等组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提调整建议。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关税配额税率,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税率适用需符合原产地规则,不同原产地的货物适用不同税率,且存在多种税率适用的优先及特殊情况。
规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因品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等情形不征收进口关税 。同时明确了反倾销税等特殊情形关税的征收条件和方式等。
来源: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