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起来!新修订的《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建议,云南省总工会对2018年8月制定出台的《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0月18日印发。请各级工会指导督促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细则要求,掌握和熟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执行预算收支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云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云南省关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也可以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基层工会取得行政补助收入后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合法合规使用经费。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奖励的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0%。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参赛项目如有统一着装需要,可采用租赁的方式,或按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购置。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时,可按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购置参赛服装费用不足部分可由个人承担。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税前),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税前)。劳务费发放仅限于非本单位的外请人员。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队数或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和个人奖中重复人员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奖励。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比赛日、表演日)确需就餐时,可组织统一就餐,若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已安排统一就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安排集训(排练)的,活动集训日(排练日)期间就餐或发放伙食补助费累计不得超过7天。活动期间餐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可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重复购买。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单位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按每年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主要用于租用场地、外聘教师、租赁设备器材、活动耗材等开支,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如健身卡)提供相关服务。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可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应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接。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竞赛(比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可以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优秀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等先进职工和工伤、患职业病或慢性病的职工,以及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相关事项按照《云南省工会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在职职工按出勤对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育、生病、退休、去世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按每年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发放电影观影券。
基层工会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一次。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开支餐费、第一门票费、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应急药品、活动用品等,其中餐费开支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标准执行。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接。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其他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所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发放实物、消费券、提货券等,也可购买脱贫地区的农副产品,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政策的生育,男女会员均可给予慰问,每人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慰问,同一会员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元。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300元的悼念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和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职工子女“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慰问范围是参加活动并且携带有14周岁以下子女的职工,每名子女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活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春游秋游活动执行。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中发生的场租费、布展费、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交通费、餐费、异地参赛住宿费、聘请裁判费、专家评审费、奖励费等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外聘专家评审费、裁判费、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费,可参照上级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在建设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工会驿站、爱心妈妈屋等过程中发生的管理维护、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和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创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工作室管理维护、展板制作、成果宣传等;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办公耗材、书报资料、资料文印等器材用品购置,开展技术交流推广、研修、培训、奖励等创新工作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联谊交友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补助在职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应以个人缴纳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原则,工会经费补助比例不超过每人每期应缴纳互助金的30%,但可以用工会经费为在档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全额缴纳互助金。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基层工会开展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关爱活动,应当体现组织行为,坚持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兼顾会员承受能力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行政,通过单独举办、联合举办或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模式提供福利性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经费可以开支购买第三方服务、照护安全、卫生、教育、体育、餐饮等设备和用品、场地费用、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运营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奖励职工发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职工本人及家庭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子女就学、失业、待岗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依据上级工会相关的帮扶制度规定给予帮扶。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慰问的范围及标准可按照上级工会或本级工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及外事活动的开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的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可以每年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表彰奖励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溢等。
基层工会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会职能不相符的摊派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工会财力情况和单位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量入为出确定活动次数和支出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自成立之日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自觉接受上一级工会的监督,并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一年可调整一次,预算调整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备案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决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当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重大开支项目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决算”。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和报销附件应齐全。
(一)工会举办活动、培训、会议等应有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决算、通知、人员签到表(参加人员名单)、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合同协议等;
(二)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单位全称、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品类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并加盖供货方印章;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奖品、慰问金、慰问品、帮扶救助金、补助金、纪念品、服装等,应当履行审批和发放手续,实行实名制发放,附实名签收单或实名转账银行回单。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因组织开展活动需要进行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的项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从严控制,确定合理的采购规模和结构,采购的方式及标准可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单位行政、本级工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有效盘活工会结转结余资金存量,严格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时,应合理分配资金,进行细化核算;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在年度终了时,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的,作为结转资金管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按原用途和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或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作为结余资金处理,按原渠道退回上级工会,并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工会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积极争取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云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将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资金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变相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应当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经费开支事项,全国总工会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抓好细则的实施,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来 源:昆明市呈贡区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