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 “红线”:法律明确规定的回购情形
盈利不分红之困: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账面上利润丰厚,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像个 “铁公鸡”,一毛不拔,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配利润。股东的耐心和期望被消磨殆尽,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通过股权回购来实现自己的投资回报预期。
重大变革之虑: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行为时,就如同在平静的湖面上投下巨石,会引起股权价值的巨大波动。股东若对这些变革持有异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担心股权价值受损,不想被 “裹挟” 其中,便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章程变动之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却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这就像原本说好的旅程到站了要下车,结果车却不停,那些想下车的股东(投反对票的股东)自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约定 “密道”:公司章程或协议中的特殊约定
股东们的智慧可不止于法定情形,在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里,往往会提前埋下 “伏笔”。如约定股东因退休、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时,公司有义务回购其股权;或者当公司未能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如连续三年未实现预定的销售额增长幅度,股东就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为自己的投资设置一道 “安全阀”。这就像是股东与公司在商业旅程开始前就商量好的特殊 “逃生通道”,当约定的情况发生时,股东便可依约请求回购。
三、特殊 “困境”:信任破裂与僵局下的无奈之举
信任 “崩塌”: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任如同大厦的基石。一旦信任崩塌,公司运营就会陷入困境。股东可能因信任关系的彻底破裂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以结束这种痛苦的合作关系。
僵局 “泥沼”:股东在公司发展战略上意见不一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公司陷入僵局,决策难出,公司业务停滞。股东为了从 “泥沼” 中脱身,会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最后,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了解这些情形,无论是对于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公司合理应对股东诉求,都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提前知晓这些 “航线” 与 “港湾”,才能让股东与公司的航船行稳致远。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唐林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