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旨在保障债权实现,所以担保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则担保不成立。
二、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人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债务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约定大于的部分无效,限缩至主债务范围。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注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仅能向债务人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追偿;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四、抗辩上的从属性
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担保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六、管辖上的从属性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注意: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现行法唯一承认的独立担保是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唐林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