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范围
新公司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里强调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公司,子公司混改与股权多元化按国家出资公司所出资企业的规定适用。
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要设置 “前置程序”,对 “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四、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2020 年出台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可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也可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五、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六、董事会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七、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是将防范风险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国企 “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 提供法律支撑。
八、审计委员会设置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针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单独规定,即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唐林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