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只能是抵押或质押,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
上述模型中,甲乙之间存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乙丙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丁/甲与丙之间存在反担保关系。
一是对象不同。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是方式不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排除了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
反担保与担保在概念、应用场景等方面还存在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人不得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唐林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