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部行政法规,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要点一: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第十八条,不得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政策措施。
要点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要点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要点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要点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要点六: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七: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李淑玉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