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6家餐饮店被通报

民生   2024-10-22 18:40   江西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自助发布招聘/房产/生活便民信息

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月湖区市场监管局童家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街角饮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童家分局执法人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童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赣南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赣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设置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要求服务人员积极进行提示,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


三、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江边分局查处月湖区熊建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江边分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熊建汤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江边分局责令当事人当场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聚朋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分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聚朋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五、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梅园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厨小间民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梅园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厨小间民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梅园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六、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四青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志祥馄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7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四青分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志祥馄饨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四青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来源:鹰潭月湖市场监管

料、投稿、商务合作(微信):13607012701

点下方阅读原进入自助发布招聘/房产/等便民信息

贵溪微商城
贵溪主流自媒体,关注民生、百姓生活、方言短视频、直播贵溪等本地生活服务公众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