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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因没钱回家过年,被告人石某便萌生了抢夺黄金的念头。当晚,石某来到鹰潭市某金店,称要购买黄金首饰,于是店员从玻璃柜台中拿出黄金首饰让其挑选。之后,石某趁店员打电话之际,夺走放在柜台上的手镯、手链、项链三样黄金首饰,并迅速逃离现场。为了逃避侦查,石某连夜打车逃回外省老家,刚到家即被民警抓获。经查,石某抢夺的黄金首饰共价值五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石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误存侥幸心理,一旦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贵重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综合月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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