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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信江分局查处贵溪市和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信江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随机查餐厅”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信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雄石分局查处贵溪市乐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雄石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饭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三、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天禄分局查处贵溪市余家老舍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天禄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现场检查包间发现存在食品浪费现象,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四、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志光分局查处贵溪市志光四季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志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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