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申报《2024年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意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市商务局发布了《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为更好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我市物流行业企业发展,现征集相关项目申报意向,后续将根据征集情况,邀请市商务局有关处室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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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2.申报回执表
附件1:
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涉农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现将申报2024年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级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开展供应链赋能和新型交易模式,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支持方向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发挥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支持方向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
(四)支持方向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五)支持方向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支持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人员经费以及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均享有自主申报资格。截至申报之日,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应满一年。
(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涉农区辖区范围内,功能以服务居住在乡镇和村的农村居民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门头沟、房山等“23·7”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受灾地区项目。已与市商务局签订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协议的须满足相应要求。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申报时项目已完工。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投资,核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六)项目申报单位定期向各涉农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市区分级审核、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
(二)所有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简介。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建设相关材料。一是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建设约束性指标建设成效。二是开工、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请材料使用浅蓝色封面,申报材料文字请使用小四仿宋_GB2312字体,不加粗。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项目审核。各涉农区商务局结合本区县域商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上报,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由各涉农区商务局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涉农区商务局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于2024年4月20日前汇总上报。申报时间在4月20日之后的,可每月滚动申报、上报,最晚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的,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按《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涉农区商务局应搞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组织情况、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示范创新案例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2025年1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商务局。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涉农区商务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申报指南进行政策宣讲,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
(四)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如后续商务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进行优化调整。
附件2:
申报回执表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项目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总投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