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指引(合同签订篇)

政务   2024-09-30 22:35   重庆  


民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指引

 (合同签订篇)



一、关于合同主体


1.合同磋商及签订时应明确合同主体


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的签字、盖章环节存在瑕疵,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经办人等混淆或等同,导致难以明确合同主体。


防控指引:


一是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合同首部与合同尾部载明合同主体应当一致,且合同载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保持一致;二是需认真审查拟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的代表身份及其代理手续,并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在签字人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时,要求其公司加盖公章;三是对于初次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发生重大交易的,建议全面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工商查询(特别是注册资金情况)、涉诉情况及被执行情况查询以及实地考察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尽量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


法律风险:


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如事业部、项目部,将产生效力不及于对方企业的风险,除非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内设机构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或其行为已取得企业追认等。


防控指引:


应尽量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或明确内设机构已获得企业授权或认可,如授权委托书、连续的相同往期交易已取得企业实际承认等证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关于合同形式


3.签订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切忌因信任或面子而轻视书面形式


法律风险: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若企业采用口头等非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时,产生难以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及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控指引:


签订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当然为了经济高效,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也应妥善保管发票、送(收)货凭证、付款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信函等资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关于合同授权管理


4.加强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


法律风险:


企业对员工授权不明或对授权委托事项管理不当时,可能因员工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


防控指引:


一是企业委托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时间和禁止事项,如“其权限为XX,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年XX月XX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未经另行、专项、书面确认,以下行为均无效:签订任何借贷、担保性质的文件、签订其他任何经济合同、签署任何放弃债权或承担债务的文件......”;二是企业不应在企业红头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对外文件中对非企业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在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指定非企业员工为办理结算收票、验收等事宜的工作人员;三是企业员工离职后,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给企业造成损失;四是加强对授权委托的管理,包括提请法律人员审核、进行台账管理(如明确登记被授权人员、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信息)、用印登记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关于合同内容


5.合同内容应详尽具体,并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表达及签署空白合同条款


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够详尽或无法确定合同内容是否变更,将产生难以确定权利义务及合同内容被推定为未变更的风险。


防控指引:


一是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拟定内容完备、细节详尽的书面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并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甚至前后矛盾的表达,比如尽量避免使用“合同价随行就市或者根据市场行情确定”“配合交付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验收/审核”等模糊表达,至少表达为“合同单价XX元,如市场涨跌超过±X%,超过部分双方据实调整”“应当交付以下列举之资料,有未尽之事宜应当在XX日内根据要求补充交付”“应当在收到后XX日内验收/审核完毕”等,再比如“出卖人每次收款时,应当先行向买受人提供合规的发票,因发票问题引起的延时付款或不予支付后果均由出卖人承担”等表述易产生理解分歧,宜将发票问题包含的诸如先票后款、发票合规等意思进行明确表述;二是合同内容变更时,须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过程资料,尤其是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等重要条款变更时,应尽量签订补充协议;三是对于合同中的存在横线的空白条款,应填写完整,确无需填写内容的应标注“无内容”或划线作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6.应审慎对待格式条款


法律风险:


企业预先拟定的对不特定主体重复使用且不允许随意改动的示范文本,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防控指引:


一是企业出具或签订合同时,先就合同条款做非格式条款的操作,如将双方订立协商的过程留痕;二是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采用标黑、下划线、加大字体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或者进行口头、书面的解释说明,并使用录音录像、签订确认书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是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争取公平合理的合同条件;四是己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应避免在合同首页、页眉、页脚等地方插入本企业logo或简称,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


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缺失或对具体违约情况及对应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时,将适用法定违约责任,此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但实际损失可能面临举证不能风险或其数额无法满足守约方的合理预期。


防控指引:


企业应当根据双方权利义务有针对性地设计违约事项,特别是对各自主要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设置公平对等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应将违约责任的种类进行细化,如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另外,对于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金额,应明确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并可约定最高限额,以免承担的违约责任重于履行合同所获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8.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风险:


合同关于诉讼管辖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时,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


防控指引: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有效、便利的诉讼管辖约定。如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某个仲裁委员会。另外,在企业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情况下,如企业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时,应将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合同中明确,避免因对方提出管辖异议而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9.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


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无法友好沟通或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可能存在无法向相对方有效送达文件资料及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等,从而增加了维权风险和成本。


防控指引:


一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并约定电子邮箱可以作为双方接收对方函件的有效途径,以便在双方无法友好沟通期间高效表达诉求及实现有效送达。二是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送达地址,并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五、关于担保


10.应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担保财产的性质


法律风险:


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在接受担保时违反了限制性规定,可能导致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条款无效,从而不利于将来的债权受偿。


防控指引:


一是以登记记载信息为依据,拒绝接受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担保人;二是拒绝接受合同相对人以学校、医院等非盈利法人的教学设施设备、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违法建筑等财产作为担保物;三是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是查询担保财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质押等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11.应注明“定金”字样且约定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法律风险:


“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如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对方违约不予返还、己方违约双倍返还”等内容的,将无法被认定为定金。


防控指引:


企业应当在对应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定金”字样,且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实际收取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应当写明超过部分视为已付款,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


12.明确合同成立生效条件,避免使用争议语言或符号


法律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一般以各方签字盖章为准,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不仅取决于合同主体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还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也取决于合同内容及标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出现合同对于签字盖章是否系单一行为约定不清、未履行审批手续、合同内容及标的违法等情况,将导致合同不生效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防控指引:


一是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内容及标的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有损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情形,避免合同因此无效或不能生效;二是对合同成立生效条件为签字、盖章(捺印)任一行为还是双重行为进行明确,避免“签字、盖章(捺印)”的表述,尽量采用“签字或盖章(捺印)”“签字且盖章(捺印)”表达,并注明签订时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关于合同签订文本及其保存


13.合同签字盖章时应仔细审查文本一致性,尽量当面签署合同


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前,企业各方经多轮磋商形成了数份前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文本,常发生双方各自审批或签订文本不一致的风险,且在非当面签署合同时,也常发生对方以合同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否认合同真实性,或对方不返回双方签字盖章文本甚至不再签字盖章等情形。


防控指引:


一是签字盖章前应对照定稿电子文稿逐一核对纸质文本内容或当场直接打印对应份数的送审合同文本,避免发生文本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二是签署多页合同时,应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换页、加页等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发生;三是尽量当面签署合同,避免出现己方签字盖完章后再交给对方签字盖章,确实存在不能当面签署情形,也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己方送审合同文本的一致性,或留存己方盖章文本原件、扫描件及将其发送对方经办人、代理人等的证据资料。


14.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


法律风险:


部分企业因经济形势变化导致无法正常履约时,常利用对方合同文本的欠缺否定双方合同关系,逃避违约责任承担。


防控指引:


一是尽量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合同原件,比如业务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均需留有原件;二是进行台账管理,并对重要经济合同原件要求履行出借、归还手续;三是对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或对账单等,扫描留存对应电子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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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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