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考生,本周日公务员省考笔试,你准备好了吗?

文摘   2024-12-07 16:1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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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5年青田县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即将开考,为方便掌握考试相关信息,顺利参考,现温馨提醒各位考生,提早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考试前做好以下准备:



考试时间、地点与相关要求

(一)时间

2024年12月8日(周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30

(二)地点

青田县中学(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312号)

(三)相关要求

1.报考公安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丽水市,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应试人员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参加考试。

3.根据考场规则,考生可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考场分布及考场安排示意图


合理安排出行方式

本次参加公务员笔试的考生人数较多,考点附近交通会比较拥堵,笔试当天考点周边区域将会实行交通管制(《关于2025年公务员考试期间对青田中学周边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禁止私家车进入,建议考生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和线路,并合理安排到达考点时间。驾乘私家车的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乱行乱停乱放,服从现场交警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及时打印准考证

准备好考试用品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2024年12月3日9时至考试前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仔细阅读考试相关规定,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等考试用品。

考试当天,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社保卡、护照、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电子证件、复印件不能使用。


考场规则

一、开考前30分钟,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签到,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等有收发、计算、存储、拍摄等功能的设备,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相关信息点和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听到考试结束信号,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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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条款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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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摘自《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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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侨乡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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