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支出属于招待费还是宣传费?
按照(国税函 [2003]847号)的规定,如果礼品是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就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处理。
如果礼品是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就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赠送的礼品是以宣传推广为目的?
确实很难。不过,实务中,礼品上是否有公司的明显标志,如公司的名称、标识、电话等往往会成为判定是否属于宣传支出的重要参考因素。
礼品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还是要尽可能通过销售折扣的方式赠送礼品,并在发票、合同上注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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